中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任何單位或個人没有就同様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國務院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佈或者公告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够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够産生積極效果。
同時,中國《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不屬於申請日以前在國内外為公眾所知的現有設計且與該現有設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這是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實質性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