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類似係指二個不同的商品,在功能、材料、產製者或其他因素上具有共同或關聯之處;而服務類似係指服務在滿足消費者的需求上以及服務提供者或其他因素上,具有共同或關聯之處。於此情形下,若標上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易使消費者誤認其為來自相同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則此二商品或服務間即存在類似的關係。 審查機關在實務判斷上,以類似組群之概念編訂有《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以供遵循,原則上若參考資料明定須相互檢索之商品或服務,彼此間即被認為構成類似。惟須注意審查機關在個案仍會參酌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就商品或服務之各種相關因素為斟酌,故在商標完全相同或近似程度極高之情形下,未被明定為類似組群但彼此間具有相當關聯性之商品或服務,仍有可能被認為存在類似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