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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審查的順序如何。
發明之審查,原則上會依是否為發明單一性、產業上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之順序判斷,但個案審查上仍可能會有例外。原則上,審查結果如有前揭多種核駁理由,會儘量於一次核駁通知函內通知。若經審查不具新穎性,則不會再進一步判斷其進步性。
說明書記載要件為何?
發明說明的內容應包含發明所屬之技術領域、先前技術、發明內容、實施方式、圖式簡單說明等事項,應依序撰寫,並附加標題。惟發明之性質以其他方式表達,即能明確且充分表達所有必要技術特徵者,例如簡單技術之發明,只要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認為發明說明之記載能明確且充分表達所有必要技術特徵者,得不依前述之順序或方式撰寫。發明說明之記載是否明確且充分,是否可據以實施,與記載方式並無必然關係,發明說明內容實質上未明確或未充分揭露,始不符合充分揭露而可據以實施之要件,並非僅以不符合記載方式的形式規定,即認定不符合要件。
請求項可否使用「至少一種」(亦即不定用語)之用語?不定用語於請求項中之使用方式為何?有何限制?
請求項中使用數值界定的用語,僅指出最小值或最大值或包含0或100%數值之界定,例如「大於…」、「小於…」、「至少…」、「至多…」、「…以上」、「…以下」、「0~…%」或類似用語,通常會導致請求項不明確。惟若此類用語在特定技術領域中具有明確的涵義,或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以發明說明為基礎能瞭解其範圍,而不會導致請求項不明確者,則得以此類用語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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