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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人未在專利物品或包裝上標示專利證書號數,是否會影響損害賠償請求權?
依據專利法第
79
條、第
108
條及第
129
條規定,專利權人應在專利物品或其包裝上標示專利證書號數,並得要求被授權人或特許實施權人為之;其未附加標示者,不得請求損害賠償。但侵權人明知或有事實足證其可得而知為專利物品者,不在此限。至於不能在專利物上標示者,可參考專利法修正草案第
100
條之規定,於標籤、包裝或以其他足以引起他人認識之顯著方式標示之。
未經實體審查之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權利時,應注意之事項?
新型專利權如僅經形式審查,為了避免新型專利權人濫用其專利權,專利法第
104
條乃規定,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若新型專利權人未提示技術報告,並不影響其請求損害賠償,但可能影響法院對於勝訴可能性的判斷。
民事訴訟中聲請保全證據應具備的要件?
訴訟當事人為避免證據滅失或情事變更而礙難使用,致影響日後裁判之正確性,得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聲請證據保全須符合下列要件:
一、
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
二、
或經他造同意者;
三、
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
四、
應釋明保全證據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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