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求侵權損害及業務上信譽減損之賠償;
二、請求排除侵害;
三、請求防止侵害;
四、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五、請求由侵權人負擔費用,將侵害商標權情事之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
一、請求侵權損害及業務上信譽減損賠償;
四、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五、發明人之姓名表示權受侵害時,得請求表示發明人之姓名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必要處分。
另依照專利法第108條、第129條規定,新式樣、實用新案權人亦得準用專利法第84條規定行使上述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