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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侵權訴訟中,法院對權利有效性的認定,其效力如何?
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規定,如果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或廢止之原因,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而不得停止訴訟。但法院就智慧財產有效性的判斷,僅具有個案拘束的效力。
商標權被侵害時,商標權人有何請求權?
根據商標法第6164條規定,商標權人可為下列請求:

一、請求侵權損害及業務上信譽減損之賠償;

二、請求排除侵害;

三、請求防止侵害;

四、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五、請求由侵權人負擔費用,將侵害商標權情事之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

專利權被侵害時,專利權人有何請求權?
根據專利法第84條規定,專利權人可為下列請求:

一、請求侵權損害及業務上信譽減損賠償;

二、請求排除侵害;

三、請求防止侵害;

四、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五、發明人之姓名表示權受侵害時,得請求表示發明人之姓名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必要處分。

另依照專利法第108條、第129條規定,新式樣、實用新案權人亦得準用專利法第84條規定行使上述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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