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智慧局公告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商標案件當事人之地址,包括已註冊或申請中的商標、審結或審理中各項程序案件, 已自100年1月1日以後,全面主動更改為五都升格後的新地址,民眾毋庸來函申請變更地址。 二、已註冊或申請中的商標圖樣,若含有新五都之原市名稱者,實際上使用新五都之名稱 者,因具有實質同一性,可認為原註冊或申請中商標之使用,毋需向本局申請更換商標圖 樣。 三、商標註冊人或申請人名稱含原五都名稱者,因前後名稱具實質同一性,因此商標註冊 人或申請人毋庸來函申請變更註冊人或申請人之名稱。 四、以上若有需要變更者,可備具申請書變更申請人或註冊人名稱,亦可更換為新五都名 稱之商標圖樣,毋庸繳納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