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圖樣依商標法規定於提出申請後即不得變更,惟若有明顯錯誤之情形,而申請人能提出客觀事證證明係繕打錯誤或選用字型錯誤等,並不影響商標圖樣之同一性,可准予更正商標圖樣,而與變更或修正無涉。 至於指定商品或服務名稱,原則上於提出申請後亦不得變更(增加或更換),惟若於審查階段將涵義較廣之名稱在原指定範圍內具體指明,或減縮、刪除其中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名稱,因屬減少請求保護的範圍,未影響他人權益,則不受限制。同理,商標於註冊後亦得填具申請書向審查機關申請減縮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