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服務 | 商標 | 申請實務問答
設計商標圖樣時需注意哪些問題?
商標最主要的功能在於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故首要之務需使商標具有與眾不同的識別性,以利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特定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因此,應避免將業界常用的商品/服務說明文字或圖形作為商標。此外,亦須注意不要與他人註冊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之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建議申請人可於提出註冊申請前預作近似檢索,以免提出申請後因註冊或申請在先註冊障礙之存在而被官方核駁。
何謂商標近似?
所謂「商標近似」是指二商標予人之整體印象有其相近之處,若標示在相同或類似得商品/服務上時,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可能會有所混淆而誤認二商品/服務來自同一來源或不同來源之間有所關聯。原則上,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以商標圖樣整體為觀察,惟若商標圖樣中有聲明不專用之部分,由於該不具識別性之部分並非作為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主要依據,所以在比對商標近似時會施以較少之注意。
什麼是類似商品或服務?審查機關之判斷基準為何?

商品類似係指二個不同的商品,在功能、材料、產製者或其他因素上具有共同或關聯之處;而服務類似係指服務在滿足消費者的需求上以及服務提供者或其他因素上,具有共同或關聯之處。於此情形下,若標上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易使消費者誤認其為來自相同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則此二商品或服務間即存在類似的關係。 審查機關在實務判斷上,以類似組群之概念編訂有《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以供遵循,原則上若參考資料明定須相互檢索之商品或服務,彼此間即被認為構成類似。惟須注意審查機關在個案仍會參酌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就商品或服務之各種相關因素為斟酌,故在商標完全相同或近似程度極高之情形下,未被明定為類似組群但彼此間具有相當關聯性之商品或服務,仍有可能被認為存在類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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