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更正時,僅得為請求項之減縮,但如有增加項數但係將附屬項納入並加限縮條件時是否可以適用?亦即範圍不得擴張是否當然包括項數不得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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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明專利權人申請更正專利說明書或圖式,應僅限於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亦即,申請更正時,專利範圍不得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且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一般不准予增加項數。若因係更正之原因需將原多重附屬項分若干項,則為項數得增加之例外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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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申請時即請求實體審查者,如於十五個月內核准,但仍於十五個月內申請撤回時,是否仍會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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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申請日起十五個月內申請撤回者,因尚未公開,所以不會成為前案(但如因申請人申請提早公開,如已公開,則成為前案);撤回後,該申請案不會公開。如於申請日起十五個月內為核准之審定,核准後即無撤回之問題(如申請撤回,解為拋棄因核准所產生之請求授予專利之權利);如申請人不繳第一年年費及證書費,其權利自始不存在,因此也不會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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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同一人於同日以同一發明或創作重複申請發明及新型專利,審查機關對發明申請案如何處理?對新型申請案如何處理?不同人之情況,審查機關該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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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實體審查發明申請案時,如發現有同一發明或創作重複申請發明及新型專利(簡稱一案二請)情事,則依第三十一條第四項準用第二項規定通知申請人擇一申請,申請人選擇發明、同時撤回新型申請案者,發明繼續進行實體審查;選擇新型同時撤回發明申請案者,新型進行形式審查;均不選擇時,發明違反第三十一條第四項準用第二項規定,新型違反第一百零八條準用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規定,均不予專利。如新型因形式審查而先授予專利權,至實體審查發明時始發現一案二請,仍應依第三十一條第四項準用第二項規定通知申請人擇一申請,申請人選擇發明時,發明繼續進行實體審查,新型專利權違反專利法第一百零八條準用第三十一條第四項再準用第二項規定,應予撤銷,權利自始不存在,新型專利權人應注意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於撤銷前行使專利權之損害賠償責任,如有人申請該新型專利之技術報告,會作出該新型有違反第一百零八條準用第三十一條第四項再準用第二項規定之虞之評估;申請人選擇新型同時撤回發明申請案者,發明不繼續進行實體審查。若申情人為不同人時,上述處理情形為僅擇一與協議之區別,餘並無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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