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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後段提及之「各請求項...必須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是是代表在說明書得載明各實施例的內容外,圖式亦需同樣揭示多個實施例內容?
若說明書記載之實施例已可支持請求項,並不要求圖式亦須同樣揭示多個實施例內容。同樣的,若僅於說明書中載明且可支持各請求項,其請求項可撰寫包含多個實施例之請求項。
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日起十五個月後(如申請實體審查時)所作補充、修正是否會再次公開,即是否會有第二次之公開?
發明專利早期公開,係依原申請案內容公開,申請人依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於十五個月後申請補充、修正,該補充、修正不會再作第二次公開。
 
第四十四條規定不予專利的內容包括第二十六條的說明書應記載事項,若有缺頁或遺漏部分,如請求項,可有補正機會或將直接予以核駁?
提出專利申請時,其請求項有缺頁或遺漏者,會通知補正,但不得援用原申請日。惟若其補正部分已見於主張優先權之先申請案者,仍以原申請日為申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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