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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案面詢作業要點(2004年7月1日施行)

四、得出席面詢之人員如下:
(一)與專利審查有關之本局人員。
(二)申請人或其專利代理人。
(三)異議人、被異議人或其專利代理人。
(四)舉發人、被舉發人或其專利代理人。
(五)其他與本案有關之人員,提出委任書,並經本局許可者。
其他與本案有關之人員,無委任書者,於不妨礙面詢進行之情形下,經本局許可得列席。但未經許可發言者,不得發言。
本局承審之審查人員,因故不克參加面詢時,得由本局其他與專利審查有關人員代為面詢。以視訊方式為之者,亦同。

五、面詢應於本局辦公處所或各地服務處所為之,必要時得使用本局及各地服務處所設置之視訊設備為之。
每件專利案每次面詢時間以一小時為原則。但經承審之審查人員同意者,得延長一小時。

八、面詢時應當場製作面詢紀錄,記載面詢之日期、時間、地點、出(列)席人員、面詢事項及詢答重點,並由出席面詢之人員在文字紀錄內容之後簽名或蓋章確認;其拒絕簽名或蓋章者,應將其事由記載於面詢紀錄。
使用本局及各地服務處所設置之視訊設備為之者,本局人員應當場宣讀面詢事項及詢答重點,經本局及各地服務處所出席之人員確認。
案件經面詢者,應俟一切紀錄、補充或修正資料併卷後方得繼續審查。補充或修正資料逾限未補正者,逕依面詢紀錄及現有資料審查。

九、未依指定時間到場面詢者,本局得逕行審查。但有正當理由申請改期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改期,至遲應於面詢前一日以書面、傳真或電話送達本局,由本局另行指定面詢期日及地點,並以一次為限。
以視訊方式為之者,如有視訊中斷或其他與視訊設備相關之事由,致當日無法續行面詢時,本局得另行指定面詢期日及地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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