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年費減免辦法(2006年7月4日修正公布)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專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一百零八條準用第八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八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自然人,指我國及外國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我國學校,指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學校。 本辦法所稱外國學校,指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學校。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定之事業;其為外國企業者,應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標準。 第 三 條 專利權人為外國學校或我國、外國中小企業者,得以書面申請減收專利年費。 專利權人為自然人或我國學校者,專利專責機關得逕予減收其專利年費。 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專利權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第 四 條 依本辦法規定減收之專利年費,每件每年金額如下: 一、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減收新臺幣八百元。 二、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減收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第 五 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得減收專利年費者,得一次減收三年或六年,或於第一年至第六年逐年為之。 符合本辦法規定得減收專利年費者,依本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加倍補繳專利年費時,應繳納之金額為依其減收後之年費金額加倍繳納。 第 六 條 專利權人為自然人且無資力繳納專利年費者,得逐年以書面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免收專利年費。 申請免收專利年費者,應檢附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並應於下列各款規定之期間內為之: 一、第一年之專利年費,應於核准審定書或處分書送達後三個月內。 二、第二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應於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內或期滿六個月內。 第 七 條 專利權人於預繳專利年費後,符合本辦法規定得減免專利年費者,得自次年起,就尚未到期之專利年費申請減免。 專利權人經專利專責機關准予減收專利年費並已預繳專利年費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得減收專利年費者,應自次年起補繳其差額。 第 八 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預繳專利年費,於本辦法施行後,符合本辦法規定得減免專利年費者,得就尚未到期之專利年費申請減免。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