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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
 
發 明 專 利
締約國/延伸國
38個締約國及2個延伸國。
 
締約國:
阿爾巴尼亞、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瑞士、塞普勒斯、捷克、德國、丹麥、愛沙尼亞、西班牙、芬蘭、法國、英國、希臘、克羅埃西亞、匈牙利、愛爾蘭、冰島、義大利、列支敦斯登、立陶宛、盧森堡、拉脫維亞、摩納哥、馬其頓、馬爾他、荷蘭、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塞爾維亞、瑞典、斯洛維尼亞、斯洛伐克、聖碼利諾、土耳其。
 
延伸國:
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蒙特內哥羅。
 
新案申請所需文件
ü          申請書
ü          說明書/專利範圍(歐洲專利案之官方語言為英文、法文、德文,可用非此三官方語言的外文說明書先提申,但須於申請日起兩個月內或官方補正通知兩個月內補呈任一官方語言之說明書譯本。)
ü          圖式
ü          優先權證明文件(如有主張優先權時需提交,可於最早優先權日起算16個月內補呈官方)
審查制度
為實體審查制,檢索報告公開後6個月內,申請人應向歐洲專利局提出實審請求,逾期未提出請求則該案視為撤回。
提呈優先權基礎案之檢索結果
歐洲專利申請案如有主張優先權,除非所主張為日本、英國或美國等三國之優先權,否則申請人需於歐洲案申請時或日後獲知該優先權基礎案之官方檢索報告時,立即向歐洲專利局提交該檢索結果。
指定國及指定國費用繳納期限
檢索報告公開後6個月內,申請人應向歐洲專利局繳納指定國規費,逾期未提出請求及繳費則該案視為撤回。
早期公開及檢索報告公開
申請日/優先權日起18個月期滿即進行申請案公開。如檢索報告不及與申請案一同公開,則申請案先行公開後,再另行公開檢索報告。
核准
一案經審查員認為可准予專利後,在審查委員決定授予專利前,審查委員將依R.71(3)通知申請人欲准予專利之申請案內容,並限期於4個月內繳納領證費及另兩官方語言之專利範圍譯本。
異議
在一歐洲專利申請案核准公告的9個月內,任何人皆可向EPO提出異議。
至指定國生效程序
一歐洲專利獲准公告後,須於核准公告後三個月內(除非該指定國另有規定)至所指定國家之專利局呈交該國官方語文之完整說明書譯本,以辦理專利權生效程序。自《倫敦協定》於200851日生效後,許多EPC締約國已同意免除或放寬提交該國官方語言說明書譯文之要求。須注意的事,目前並非所有EPC締約國皆已加入《倫敦協定》,針對這些尚未加入《倫敦協定》的國家,專利權人仍須呈交該國官方語言之完整說明書譯文(包括說明書敘述部份、專利範圍及圖式)至該國專利局。
專利權年限
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
專利年費
歐洲專利申請案須自申請日第3年起向歐洲專利局繳納年費。歐洲專利申請案一經核准公告,其年費繳納對象即由歐洲專利局改為至各指定生效之指定國專利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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