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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商標實務簡介                    

                                                                                                      

商標種類

商標、服務標章

商品分類

採國際分類,可一案多類提出申請。

歐盟之會員國

英國、德國、法國、義大利、比利時、盧森堡、丹麥、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蘭、希臘、奧地利、荷蘭、愛爾蘭、塞普勒斯、捷克、伊斯坦尼亞、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馬爾他、波蘭、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保加利亞、羅馬尼亞。

審查程序

1. 採形式審查,僅針對商品名稱是否符合官方規範及商標名稱是否缺乏顯著性或為說明性文字等進行審查,俟形式審查完成,官方將予以核准公告。

2. 2008310日起之申請案,歐盟官方已不主動提供檢索報導,除非申請人於申請時明確要求並另繳交費用;而檢索報導內容係臚列與申請人商標名稱近似且可能對之提出異議的申請或註冊在先商標,供申請人參考,但官方並不會以此作為商標准駁依據。

3. 從申請到取得證書約需一年半左右。

異議公告期間

公告日起三個月內。

專用期限

申請日起十年。

應備資料

商標圖樣 (文字或圖樣電子檔)、欲申請的商品。

注意事項

1.申請歐盟商標,提申後無須指定就可直接獲得27國保護,但相對地,若有一國遭遇障礙,則27國均無法獲得保護,而必須再另行指定國家轉入各內國程序審理,此時需再繳交內國審查費,亦即申請歐盟商標稍有風險;然而歐盟商標若先查名(27國個別查名)費用很高,並無必要。因此,本所建議請您先確認上述歐盟會員國中主要欲保護之國家,假設您一定要保護英國,則先進行英國查名,而英國因為同時是歐盟會員國、馬德里協定會員國、馬德里公約會員國,所以英國查名同時會涵蓋三個國際條約指定國之查名及英國內國查名,若查名無障礙,則可以考慮提申歐盟,如此風險較低。

2.歐盟商標若被提出異議,官方將會針對異議申請人審查其資格,待確認符合資格後,將給予雙方二個月冷靜期(cooling-off),在這期間兩造可協商解決異議事宜。此冷靜期可延期但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3.若註冊在先之商標未在公告期間提出異議,待申請人商標註冊後,需於商標註冊後五年之內提出撤銷申請,否則五年之後此權利喪失。

4.商標自註冊日起連續五年未使用,他人得依法申請撤銷之。

5.歐盟商標若於公告中發生異議情形,異議審查結果勝訴一方可要求敗訴一方負擔異議規費每案EUR650,因此一旦被異議,最好確認對造己撤回異議申請,而不要只逕自撤回申請案,以避免後續產生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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