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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盟法院提出
超連結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的判斷標準

 

超連結(Hyperlink)可以結合資料網路(Data Network)和適當的存取協定來追蹤資料的原始出處,並被儲存、檢視,或顯示為關聯檔案中的一部份,最常見的形式就是在全球資訊網上使用的URL

花花公子雜誌(Playboy)散布了一個荷蘭實境電視節目明星Britt Dekker的照片,201110Britt Dekker12月號的花花公子雜誌荷蘭版拍攝照片,不久後有一張照片被超連結洩漏流傳到流行網站Geen StijlGeen Stijl發表了一篇有關這張照片的文章,並在文章中使用了超連結。

花花公子出版社Sanoma希望向Geen Stijl所有權人GS Media買回這張照片,以刪除超連結,但沒有成功。案件提交荷蘭地區法院,然後向上訴法院上訴,GS Media被命令支付損害賠償和法律費用。

GS Media對判決不服,向荷蘭最高法院提出上訴,荷蘭最高法院將一個基本的問題提交給歐盟法院(CJEU),以便釐清如何解釋infoSoc指令第3條的規定。

CJEUWathelet法官在20164月提出個人意見,質疑超連結是否侵害著作權法。Wathelet法官認為當有人超連結到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且未經作者同意就出版時,侵害著作權的是在網路上發布這個受著作權法保護作品的人,而不是超連結出版物的人。 

CJEU的判例法另外還有說明,然而,在GS Media v Sanoma一案中,CJEU不同意上述看法,認為應該選擇更合情合理的裁判方法,也就是根據案件情況做出判斷,如果超連結的人應知或可得而知設置超連結提供了連上非法內容的管道,且超連結是為了追求經濟利益,就像本案的GS Media,那麼這個設置超連結的行為就可以被視為是以通訊方式向公眾傳播(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而違反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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