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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修訂智慧財產權審查指南,自2016年3月23日起生效

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Korea Fair Trade Commission,簡稱KFTC)於2016年3月30日宣布,修訂智慧財產權審查指南中有關不正當行使之相關內容,自2016年3月23日起生效。修正的其中一個重點是關於「事實上標準必要專利」(de-facto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SEPs),有意見認為新法內容將過度限縮智慧財產權的正當行使,但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認為此次修正可以促進自由和公平競爭,並指出若拒絕已核准的專利,即可視為「不公平」(unfair)之行為。修正後的審查指南也簡化了反不正競爭的其他條文內容。
專利權的核心內容是排除他人未經許可實施專利,並在專利侵權發生時,以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與爭取禁令救濟作為維護專利權的主要法律手段。但若某項專利已成為標準必要專利,只要標準必要專利權人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或者在標準制定過程中未做出公平、合理、無歧視承諾,或專利權人並未參與標準制定等情況下,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在專利法上的法律地位就不會因其專利被納入標準而發生改變。因此,這類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即使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或主張禁令,也不會因為其專利被納入標準而受到限制,也不會受到反壟斷法的關注。
只有在嚴格限定的條件下,標準必要專利主張救濟才可能引發反壟斷疑慮,這些條件包括:
1. 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在相關市場具有支配地位;
2. 濫用禁令救濟;
3. 排除或限制了相關市場競爭。
此次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修訂智慧財產權審查指南,正是為了釐清標準必要專利的相關規定。修訂後的審查指南重點摘要如下:
一、修改技術標準核心專利的定義
修訂後的審查指南限制「標準技術」(standard technology)必須是由政府選擇制定標準,按標準設立組織及行業協會、成立相類似技術的公司團體。此外,新法也刪除了過去在相關技術領域被廣泛使用的SEPs所定義之「事實上標準」(de facto standard),同時修正了「標準必要專利」的定義,標準必要專利是指依據已核准的專利,被授權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而這項專利是實施的必要關鍵技術,專利權人自願承諾在公平、合理、非歧視性的前提下,同意授權他人使用。
二、參考「事實上標準必要專利」的缺失
修訂後的智慧財產權審查指南刪除了「事實上標準必要專利」的所有相關規定,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指出,未來將依據「非事實上標準必要專利」的基礎來判斷合法性。(編按:非採正面審查,而是採取反面審查)
三、刪除爭議解決機制相關條文
修正後的審查指南有關管轄準據法和爭議解決機制的選擇,與反不正競爭授權條款的相關分析無關。因此,修正後的審查指南刪除了有關管轄準據法和爭議解決機制選擇的相關條文,專利權的行使是否不公平,是單方面不利他方的選擇,與如何決定爭議解決機制無關。
四、明定不正當拒絕授權之標準
修正後的審查指南重點在針對拒絕反不正競爭授權之審查,拒絕專利授權在什麼情況下才會構成所謂的「不公平」,審查要件如下:
1. 拒絕授權專利之行為人主觀上有約束相關市場競爭之意圖或故意;
2. 被拒絕授權之一方將不得加入市場或繼續處於劣勢之競爭地位,因為其幾乎不可能製造、供應或銷售相關的產品或服務;
3. 特定的企業技術獨佔,或控制了相關的技術;
4. 實際上、法律上、經濟上都無法取得替代該被拒絕授權專利的技術工藝;
5. 拒絕提供專利授權將造成或可能造成競爭-抑制的客觀效果。
韓國希望新的智慧財產權審查指南能更合理地創造公平競爭環境,從而促進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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