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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優先權自2010年11月22日開始受理申請

    「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已於2010年6月29日經江陳會簽署並於同年9月12日生效,關於兩岸開始受理對方專利、商標及植物品種權優先權主張的時間,雙方業已決定自2010年11月22日開始受理,且得據以主張優先權之基礎案的日期為2010年9月12日(即協議生效之日)。

    智慧局王美花局長表示:優先權受理時間確定後,後續雙方將討論共同建置優先權文件電子化系統,並加強審查合作,減少前端冗長繁複的檢索作業。12月中旬將由工總在台北舉辦兩岸專利論壇,屆時中國大陸知識產權局的官員也將出席。

    實際上,台灣與中國大陸均為WTO會員國,申請人就相同專利/商標在WTO會員或與台灣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外國間,本來就可以主張優先權;然而礙於兩岸政治現實,所以兩岸長久以來互不承認優先權。此次兩岸相互承認優先權,對台商更為有利:台灣赴中國大陸申請專利案件每年約2.1萬餘件,大部分為半導體、通訊及電子等高科技產業,而中國大陸來台申請專利一年則僅約700件;台灣赴中國大陸申請商標案件約1.06萬餘件,而中國大陸來台申請商標一年則僅約1,200件。

    台灣產業技術研發密集度高、產品生命周期短,兩岸互認優先權後,將可避免因專利申請或商標註冊時間的不同,遭人侵權或惡意搶註等問題,確保企業研發成果。

    兩岸相互承認優先權,在執行層面上最大的困難,在於優先權證明文件的「封面」印有國名等字樣;但雙方為了履行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內容,決定暫時擱置爭議,釋出最大善意,維持既有「紙本」格式互送。亦即申請人到中國大陸主張優先權,向台灣智慧局申請優先權證明文件時,將與現在申請作業、流程、格式一樣,完全無修正。

    既然是兩岸基於協議內容決定相互承認優先權,所以無論是台灣企業/個人或中國大陸企業/個人先申請台灣案,再向中國大陸主張優先權,或先申請中國大陸案,再向台灣主張優先權,均可。但如果申請人是外國人,先向中國大陸提申,再向台灣主張優先權,台灣本於WTO精神,將准予受理;但外國人先向台灣提申,再向中國大陸主張優先權,則依據中國大陸2010年11月15日頒佈的第58號令《關於台灣同胞專利申請的若干規定》及2010年11月18日頒佈的工商標字(2010)第220號令《關於台灣地區商標註冊申請人要求優先權有關事項的規定》,將不予受理。也就是說,若申請人單純為外國人,只能先向中國大陸提申專利/商標,再向台灣主張優先權;若先向台灣提申,則無法享受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內容,向中國大陸主張優先權,需特別注意。

    在文書作業上,則主要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處理,也就是用「台灣地區」、「大陸地區」的名稱;所以大陸公布的《關於台灣同胞專利申請的若干規定》,申請人在申請書中主張台灣優先權,應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和申請號,並寫明原受理機構為「台灣地區」。而申請人到中國大陸提申,申請書中地址欄位則需記載為「台灣地區…」,例如:台灣地區台北市松江路…。如果申請人有二人以上,其中至少一人需為兩岸人民,且應將兩岸人民寫在第一順位,以方便主管機關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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