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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單一專利制度202361日起實施,
歐洲專利局採取兩項過渡措施

【資料來源:EPO官網】

1977年歐洲專利公約(the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EPC)生效後,申請人向歐洲專利局(EPO)提出一個專利申請,所取得的歐洲專利就可在所指定的歐洲專利公約成員國發生效力,大幅減省個別向歐盟成員國提申專利的勞費;但專利在指定國生效還是有翻譯費、委任代理人費用等支出,且未來如果發生糾紛,還是要向各指定國循內國程序解決。

為了讓專利能在所有參與會員國間取得相同保護且具有相同效力,便開始發展出歐盟單一專利制度。

u  法源基礎

2012年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通過1257/2012單一專利保護條例(Unitary Patent RegulationUPR)》,這就是「歐盟單一專利制度(European Unitary Patent)」的法源基礎。其後25個歐盟會員國在2013225日簽署了1260/2012單一專利法院協議(Agreement of a Unified Patent Court)》,從而建立歐盟單一專利制度,這個單一專利制度即將在202361日起正式上路。新的歐盟單一專利是跨越會員國的,專利權利和後續執法效力都具有單一性,專利權利的單一性透過《單一專利保護條例》實現,執法效力的單一性則是透過《單一專利法院協議》實現。

u  適用範圍

究竟歐盟單一專利制度適用範圍有哪些國家呢?歐盟共有27個會員國,但是截至2022年底,只有25個會員國參與單一專利保護合作,西班牙因語言問題自始未參加,克羅埃西亞20137月加入歐盟後也未曾參與,而英國因為2020年脫歐,所以不再屬於歐盟單一專利制度的成員。

歐盟會員國除了參加單一專利保護合作之外,還必須批准單一專利法院協議,同時具備這二條件的會員國之間,才具有一致性的單一專利保護和效力。

《單一專利保護條例》第18.2條:

登記於單一專利保護註冊簿之專利,僅在其登記之日單一專利法院對單一專利具有專屬管轄之參與會員國,始具有單一效力。

參與歐盟單一專利制度保護合作的25個成員中,截至2022年底,只有17個國家批准了《單一專利法院協議》,包括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義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荷蘭、葡萄牙、斯洛維尼亞、瑞典。這17個(第一代)國家單一專利的效力並不會擴散到後續又加入單一專利法院協議的(第二代…)會員國,第二代會員國的單一專利制度效力也不會擴及第三代…,以此類推。

舉例而言,如果申請人要在波蘭取得專利保護,因為波蘭不是單一專利第一代會員國,所以還要另外指定進入波蘭。如果申請人要在德國取得專利保護,德國是第一代單一專利會員國也有批准單一專利法院協議,所以不用再另外指定,申請歐盟單一專利即可在德國取得專利保護。

u  過渡措施

「歐盟單一專利」就是在參與的會員國間具有單一效力的歐洲專利,所以本質上仍是歐洲專利,必須向EPO提出申請、審查。但是因為單一專利必須在參與的會員國之間具有相同的申請專利範圍限制,所以EPO202291日起提供免費的擴充檢索(Top-up search),方便申請人在提出單一效力請求前,考慮是否調整申請專利範圍。



在此要特別說明的是,歐盟單一專利有另外特定的登記簿(
Register for unitary patent protection),自單一專利法院協議生效日起,歐洲專利登記簿就會顯示歐洲專利是否被排除在單一專利法院的專屬管轄範圍之外。也就是說,申請人選擇取得歐盟單一專利保護後,就不能再取得歐洲專利保護,因為歐盟單一專利和歐洲專利的保護範圍是不一樣的,所以不能併存。申請人可以向EPO提交單一效力的申請,無須支付費用,該專利登載於歐洲專利公報之日起,就具有單一效力。

由上圖可知,2022118日澳洲批准單一專利法院協議後,2022119日開始進入臨時申請階段,一直到202361日歐盟單一專利制度正式實施為止。從202311日起至2023531日止,EPO5個月的過渡期,將提供兩種過渡措施。自202331日起則開始進入單一專利法院日出階段(sunrise period)。

 

歐盟單一專利制度202361日起實施,這表示單一專利法院(UPCA)即將開始運作,與單一專利相關的《1257/2012單一專利保護條例》和《1260/2012單一專利法院協議》即將正式生效。為了讓專利申請人儘早開始利用單一專利制度,歐洲專利局針對已經進入核准審定最後階段的歐洲專利申請案提供過渡措施;這兩項過渡措施從程序角度來看是分開的,但相互關聯,適用於已根據EPC71(3)條規定發給核准審定書(Intention to Grant, IGRA)的申請案。以下舉二個例子說明:

(一)        單一效力早期請求(Early request for unitary effect

為了讓申請人也能享受到單一專利制度的好處,EPO針對已經核發核准審定書的歐洲專利,在202311日至531日可以提出單一效力請求,不用等到單一專利制度202361日正式實施才提出,EPO收到這些單一效力早期請求,會在單一專利制度實施後,登錄在單一專利保護註冊登記簿。

這裡要注意的是,能夠提早提出單一效力請求的,僅限於已經根據EPC71(3)下發核准審定書(IGRA)的歐洲專利申請案。如果已經符合單一專利保護規則規定的要件且有提出單一效力早期請求,在EPO啟動單一專利保護系統時,就立刻公告取得單一專利,EPO會將單一專利註冊日期通知申請人,否則EPO會通知申請人補正錯誤(如果可以補正)或駁回請求。

如果尚未取得EPC71(3)的核准審定通知卻在202311日前提交了單一效力早期請求,EPO會通知申請人此舉不合規定,需待收到核准審定通知後才能提出;收到核准審定通知必須是單一專利制度開始日期(202311日)前,才能提出單一效力早期請求。

EPO強烈建議,提交單一效力請求最好是填寫EPO網站上提供的7000表格線上申請,雖然申請人也可以選擇紙本郵寄或傳真,但最好線上提交。

以上面例1來說,假設申請人甲在2023116日從EPO收到了EPC71(3)的核准審定通知,這表示甲必須在526日前滿足EPC71(3)的要求,亦即在4個月加上EPC126(2)規定的10天內繳付核准、公告與申請專利範圍的翻譯費用。假設甲於202352日滿足了EPC71(3)的要求,根據EPO的工作排程,甲的這件歐洲專利將於202367日公告核准。

然而,因為歐盟單一專利制度在202361日生效,所以甲可以利用過渡措施在2023116日至2023531日期間提交單一效力早期請求,歐洲專利局審查符合要件後,將按規定在歐洲專利公報公告甲取得單一專利。

 

(二)        請求緩發准予專利之決定(Request for a delay in issuing the decision to grant a European patent


2的情況,假設申請人乙於2022916日收到EPC71(3)的核准審定通知,表示甲必須在2023126日前滿足EPC71(3)的要求,繳付核准、公告與申請專利範圍的翻譯費用。但因為自202311日起有過渡措施,所以申請人乙滿足EPC71(3)之規定繳款後可以:

(1)   提交請求緩發專利,EPO收到緩發准予專利的請求後延遲公告核准專利,直到202367日單一專利制度啟動後第一次核准專利公告時,才公告乙的專利案核准。其後,乙就可以在公告核准後一個月內(即202377日前)提交單一效力請求。或者:

(2)   乙滿足EPC71(3)的規定後直接選擇在202311日起至2023531日的過渡期間內提交單一效力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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