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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專利法修正簡介

日本通過專利法修正,修正重點及施行日期如下:

一、 對核駁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1. 舊法:專利申請人為日本人,就專利提起上訴期限為核駁裁定作成之日起30日內(若非日本人則為90日);若需修正,需在提起上訴日起30日內提呈修正內容。
2. 新法:專利申請人為日本人,就專利提起上訴期限為核駁裁定作成之日起3個月(即90日)內(若非日本人則為4個月);若需修正,則需在提起上訴同時一併修正。
3. 目的:與其他國家比較,美國提起上訴期限為3個月,歐盟為2個月,中國大陸為3個月,顯然日本提起上訴期限較短。

二、 JPO專利授權登記相關規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一)有關發明、新型註冊前的非專屬授權登記:
1. 舊法:發明、新型在獲准註冊前沒有非專屬授權登記制度。在發明、新型獲准註冊後,相關的非專屬授權得向JPO申請登記。在登記非專屬授權後,若授權人破產或將權利移轉給第三人,登記的被授權人得對受讓人提起異議,已登記的非專屬授權也不會被撤銷。
2. 新法:發明、新型在JPO審查階段新增臨時的專屬/非專屬授權登記制度。在發明、新型提申後獲准註冊前,若權利被移轉給第三人,登記的被授權人得對受讓人提出異議。即使專利申請人在專利核准前破產,登記的被授權人亦得依據臨時登記之授權契約主張權利不被撤銷。
3. 目的:大專院校、中小企業、創投公司,在專利仍在JPO審查中階段,就對專利加以利用有強烈的需求。為了加強這些專利的被利用性,有必要對這些審查中的專利案件,新增一個臨時的專屬/非專屬授權登記制度。
(二)有關非專屬授權登記內容的揭露:
1. 舊法:已登記的非專屬授權的全部內容,包括專利號數、授權人、被授權人、非專屬授權的範圍、授權的權利金及支付狀況均需揭露。
2. 新法:非專屬授權的登記項目中,例如被授權人、非專屬授權的範圍,有必要不被公開,而只對特定的第三人揭露。特定第三人包括:系爭授權契約的授權人/被授權人、系爭專利或專屬授權之受讓人/質權人/債權人/破產財團的管理人。【說明:已登記的專屬授權內容得申請強制揭露,因為專屬授權對抗第三人的效果很強】
3. 目的:有必要對專屬授權契約之內容部分不公開,以保護被授權人。

三、 特別加速審查制度(Super Accelerated Examination)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1. 在提出特別加速審查後一個月內,JPO需發出第一次核駁通知,申請人則需在二個月內提答辯(若未於二個月內提答辯,則特別加速審查的申請視為無效);在申請人對第一次核駁通知提出答辯後一個月內,JPO需下發第二次核駁通知。實際上,從申請特別加速審查日起17天,JPO就有可能發出專利核准通知。
2. 依據一般的加速審查制度(Regular Accelerated Examination),從提出加速審查開始,平均2.2個月可下發第一次核駁通知,而核駁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需提出答辯,再等待第二次核駁通知;一般從提出加速審查起平均需要5.9個月可收到最終裁定。因此,利用特別加速審查制度可以更快收到審查的裁定結果。
3. 得申請特別加速審查的要件:
(1) 系爭專利各項形式完備,且曾在其他國家專利局提申。
(2) 提申特別加速審查後,所有的審查程序均在線上完成。
(3) 系爭專利案不得為指定日本專利局審查之案件,例如PCT案的國家階段指定日本,對此即不得主張特別加速審查,因為此類案件的行政程序較為繁複,很難縮短審查時間。
(4) 提出特別加速審查時,若相對應的國外案有檢索報告,需標明日本案與相對應的國外前案間申請專利範圍之異同。否則申請人也需提出已經取得的相關檢索報告,並指出日本案與相關前案間申請專利範圍之異同。
(5) 提申特別加速審查不需繳納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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