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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外觀設計法修正自2022310日起生效

【資料來源:澳洲智慧局官網、台灣智慧局官網】

澳洲近來針對外觀設計有許多研究與修正,繼澳洲智慧財產局20219月加入歐盟知識產權局 EUIPO)的DESIGNview之後,又陸續通過了《外觀設計法(the Designs Act)》部分修正,最新一次修正條文自2022310日起生效,未來澳洲外觀設計申請人申請外觀設計保護,將獲得更多彈性。

EUIPO DESIGNview是一個線上諮詢工具,參與者可以進入這個線上平台,輕鬆地檢索找到澳洲及其他共73個國家/地區的外觀設計;外觀設計者也可以將其設計透過線上平台行銷世界。澳洲局在DESIGNview上已經有超過22萬件工業外觀設計,DESIGNview則提供了超過1,800萬件外觀設計的資料;DESIGNview20121119日推出以來,已經提供來自163個不同國家/地區超過670萬次檢索服務。

澳洲2021920日批准修正《(2003年版)外觀設計法》,但新條文依修正重點不同,生效日期也不同。為因應新條文,澳洲局202229日已經在官網上公布了外觀設計申請的文件格式修正,適用於2022310()之後提出之外觀設計案。

修正重點

生效日期

()12部分

2021911

()()()第三部分

2022310

澳洲此次修正《外觀設計法》,共有三大重點:

() 優惠期(Grace period)延長至12個月

本次修法將優惠期由原來的6個月延長為12個月,讓外觀設計申請人在申請保護之前,因意外公開,或因不瞭解其應在外觀設計作品公開前申請保護,以致在申請前公開其外觀設計者,仍得享有12個月的優惠期。

若外觀設計之原始公開符合以下事實,則得在優惠期內申請保護:

ü   外觀設計人自己所為之公開;

ü   外觀設計人以外之外觀設計所有人,如雇主或權利繼受人,所為之公開;

ü   外觀設計人或外觀設計所有人授權之人所為之公開(如外觀設計所有人授權行銷公司之公開揭露);

ü   未經外觀設計人或外觀設計所有人同意,逕行取得外觀設計之人所為之公開(如外觀設計被盜)。

以下外觀設計之公開,則不得適用優惠期:

外觀設計審查官(the Registrar of Designs)所為之公開。

國外及國際智慧財產局所為之公開。

為期12個月的優惠期制度,已於2022310日起生效,必須注意的是僅適用於在當日或之後的外觀設計申請案,且僅適用於當日或之後才發生的公開揭露。

() 申請前先使用之侵權豁免

申請前先使用之侵權豁免規定,係在導入優惠期制度後,因為第三人可能無法得知該外觀設計人打算在優惠期間申請外觀設計保護,而對外觀設計人及第三人權利的衡平措施。

此項修正,保護第三人免遭他人主張外觀設計侵權。適用情形必須是第三人在註冊外觀設計優先權日之前已開始使用相同外觀設計,無論該外觀設計係第三人獨立創造,或是在優先權日之前,因外觀設計所有人之揭露而複製該外觀設計。

申請前先使用之第三人得繼續使用(using)、製造(making)、進口(importing)及銷售(selling)該註冊外觀設計之產品,不用擔心在該外觀設計註冊之後被控侵權提起訴訟。此外,從申請前先使用之第三人處合法取得產品者,亦准予使用或銷售該產品,不致構成侵權。

() 自動註冊-刪除請求公開的規定

本修正對外觀設計之申請註冊流程進行簡化。對於2022310日當日或之後的外觀設計申請,申請人可於申請後6個月內請求註冊,申請人如未請求註冊,其外觀設計申請將自動進入註冊流程,申請人如不擬註冊該外觀設計,必須在申請後6個月內請求撤回該申請,而外觀設計一旦註冊後,將進入形式審查,通過形式審查後將予以公開。此修正因申請人無須請求註冊,而簡化流程,且刪除之前申請人可選擇對尚未註冊之外觀設計請求公開之規定。

 

() 註冊前「不知情侵權者」的救濟

本修正擴大目前的「不知情侵權者(innocent infringer)」抗辯,讓無法知道外觀設計已受註冊保護的第三人得以避免不確定的侵權風險。外觀設計從提交申請到完成註冊的過程,約需要6個月的時間,在這段期間,因該外觀設計尚未對大眾公開,第三人即使進行檢索,亦無法得知該外觀設計已經受到註冊保護,以致不知情的第三人可能被告侵權。

此時,第三人可提出抗辯,證明其對於該外觀設計申請案之存在並不知情,且亦無法期待其得以合理方式知悉該已註冊外觀設計申請案之存在,行使「不知情侵權者」抗辯,得以讓不知情的第三方在註冊前的外觀設計使用,不致因侵權訴訟而被索賠。

針對不知情侵權訴訟案件,目前法院有裁量空間可以做出以下決定:

ü   拒絕判給損害賠償。

ü   減少損害賠償。

ü   拒絕判給所得利益。

() 專屬被授權人提起侵權訴訟的權利

專屬被授權人是指被授予關於該外觀設計相關所有權利之個人或公司,排除所有其他人,包括外觀設計所有人等的使用權利。

依修正前澳洲外觀設計法規定,僅註冊外觀設計所有人(權利人)可以提起侵權訴訟,專屬被授權人則被排除在外,有礙專屬被授權人實施該外觀設計權。因此,本次修法加入專屬被授權人亦有提起侵權訴訟之權利,如此可確保專屬被授權人有效實施已支付授權金的設計權,因為他們可能是外觀設計侵權的最大受害者。

() 簡化形式要件的更新

形式要件是指關於要求申請案必須包含哪些資訊,以及外觀設計圖式應如何提交的相關規定。

修法前,澳洲智慧局受理的外觀設計申請案,其形式要件的規定係以澳洲外觀設計規則(the Design Regulations)來規範。鑒於該局電子化申請已達99%,為使形式要件規定之更新更符合效率,以因應現代科技不斷變化的腳步,此次修法,賦予外觀設計註冊官以書面指示(written determination)規範外觀設計申請案所應符合之形式要件的權力,廢除以法律規範形式要件。

() 其他修正

澳洲外觀設計法新修正尚有其他微調,這些修正幫助澄清疑義及簡化外觀設計制度,共有以下3個部分:

1部分:知情使用者的認定標準

2部分:外觀設計註冊應予撤銷事由

3部分:註冊外觀設計的復權效力

澳洲智慧局公告全文請參見https://www.ipaustralia.gov.au/about-us/legislation/designs-amendment-advisory-council-intellectual-property-response-act-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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