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2022年1月1日起修改外國人證明文件簽名確認程序,取消印章要求
【資料來源:日本特許廳官網】
日本特許廳(JPO) 修訂了關於提交給日本特許廳文件的規定,除了某些特定程序外,原則上從2022年1月1日起取消了對程序文件和證明文件使用印章的要求。
對於若遭偽造文書將造成重大損害的程序,在文件上使用印章及證明某些程序的文件,日本特許廳仍保留「應」使用印章的規定,而該印章為「個人」的印章,藉以驗證身份。用於程序文件和證明文件的印章需要提交印章登記證。至於非日本人,日本特許廳將修改外國人簽名證明文件的操作程序規定。
Ø 如何驗證簽名的身份
申請變更申請人姓名和申請權利移轉登記(以下簡稱《申請》)所需的證明文件(如轉讓等權利繼承的證明文件),申請人應提交以下任何一項證明其簽名的身份:
(1) 《申請》中的「說明」,由專利代理人或律師等轉讓人或受讓人的代表「確認轉讓人等的意圖」
在此應注意:作為讓與人或受讓人代表的專利代理人或律師需在申請的「其他」欄中說明「已確認簽字人(讓與人)簽署申請的意圖」。
(2) 提交委託書及證明簽名真實性的文件(公證人簽署的證明、簽字人確認的證明等)
對此,日本特許廳要求務必提交委託書及其翻譯件,並附有以下證明簽名真實性的文件:證明「signees簽署了公證人之前簽署的證書」的文件(在公證人之前簽署的證書),或證明「signees確認簽名的文件」經公證人簽署證書的事實」(經簽署人確認的證書),或證明「轉讓人或受讓人的代表在公證人面前對證書簽名的真實性」的證明文件(經代表人確認的證書)。
(3) 提交簽名證書
必須提交國外權威機構出具的簽字證明、公證機構出具的證明簽字真實性的證明及其譯文。
上述程序(3)的簽名證書,對於某些國家/地區可能難以取得,或者在簽名人居住的國家/地區頒發簽名證書的費用取得成本可能很高。因此,日本特許廳推薦可以用上述 (1) 或 (2) 作為減輕申請人負擔的替代程序。
(4) 讓與人到日本特許廳確認身份(出示護照等)
如果上述(1)至(3)申請人均無法實施,日本特許廳將提供(4)的程序並提供特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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