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局擴大上訴委員會 G 4/19 號決定
禁止雙重專利申請
【資料來源:EPO官網】
歐洲專利局擴大上訴委員會(the Enlarged Board of Appeal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2021.6.22發布了 G 4/19 號決定「禁止雙重專利申請」:歐洲專利申請可以因「禁止雙重專利申請」原則而被駁回(a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 can be refused by reason of the prohibition on double patenting.)。
歐洲專利局擴大上訴委員會是歐洲專利公約(EPC)規定的最高司法機關,其主要任務是確保EPC法律適用的一致性。
「禁止雙重專利申請」的原則排除了同一申請人同一項發明獲得兩項專利的可能性,審查部門以此作為理由,針對申請號第10718590.2號發明,根據歐洲專利第 97(2) 條和 第125 條駁回了歐洲專利申請,因為申請人對此發明已經取得專利(EP2429542)。
申請人提出上訴,技術上訴委員會(Technical Board of Appeal)將關於禁止雙重專利的三個案例(T 318/14,OJ EPO 2020,A104)提交給擴大上訴委員會。技術上訴委員會懷疑 EPC的禁令是否有法律依據,特別是EPC 第 125 條是否適用?
ü EPC第125條:
一般參考原則:在本公約中沒有程序規定的情況下,歐洲專利局應考慮締約國普遍承認的程序法原則。
ü 關鍵考慮因素:擴大上訴委員會根據《維也納公約》第 31 條和第 32 條規定的原則解釋了 EPC第125條。它運用了文義解釋和體系解釋(the grammatical and systematic interpretation methods),並將EPC的準備工作(travaux préparatoires)作為解釋的補充手段。
擴大上訴委員會認為,EPC 第 125 條中的「程序性規定」一詞可以擴展到要求對所主張的申請項進行實質性審查(the term "procedural provisions" in Article 125 EPC may extend to provisions requiring a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he subject-matter claimed.);禁止雙重專利構成了EPC第125條含義內的程序法原則,並在締約國得到普遍承認。
擴大委員會進一步認為,禁止雙重專利並不限於在同一天提交的針對同一申請專利範圍的申請,它還擴展到母案申請和分案申請,以及要求相同優先權案的申請。擴大委員會還確認,該禁令僅適用於審查中的申請案和已准專利案具有共同指定締約國的情況。
擴大上訴委員會對上述關於禁止雙重專利的三個案例,答復如下:
1. 如果歐洲專利申請案,與同一申請人已取得的歐洲專利具有相同的申請專利範圍(subject-matter),並且不屬於現有技術的一部分(EPC 第 54(2) 和 (3) 條),則可以根據 EPC 第 97(2) 條和第 125 條規定,駁回該歐洲專利申請。
2. 對歐洲專利申請案,無論它是否和已經取得歐洲專利的前案具有相同的申請日、是否和在先申請或分案申請(歐洲專利公約第76(1) 條)內容相同,或是否主張相同的優先權(EPC第88條),均得依據上述法律規定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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