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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提供專利技術可享所得稅優惠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官網、工商時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官網「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稅」專區公布:根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規定:「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所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暨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生產事業因建廠而支付外國事業之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

本項規定在消除吸收國外技術知識之障礙,引進外國較進步之生產技術及方法,促進經濟發展,減輕國內生產事業成本,降低其稅負。

具體規定請參見《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及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稅案件審查原則》

財政部指出,外商在台提供專利技術,可概略分成專案核准、本土業者委託外商研發、外商自行開發、本土業者與外商合作開發等四種,只有合作開發需計算在台所得稅負,另外三種皆可適用免課所得稅優惠。

我國為提升生技產業發展、消除國內外技術知識障礙,引進生產技術及方法,財政部與經濟部兩部會訂定,若外商提供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給國內生技業者做為生產技術,在外商方面只要有經濟部工業局專案核准文件,外商的權利金收入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繳所得稅。

至於生技業外商接受國內生技業者委託,在境外研發、測試新產品或新技術,外商獲得台灣業者給付技術服務報酬,依照財政部2017年函釋規定,該類技術服務收入並不屬於境內所得,外商在台免課所得稅,也不用辦理扣繳。但官員強調,若外商與本土業者的對價關係異常,國稅局仍可查核並要求補稅。

若生技業外商者自行研發技術且都在境外完成,而且使用人也是境外,則權利金收入不涉及我國所得稅問題。若使用人為台灣業者,則回歸到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還是免課稅。

不過,如果外商的技術是和國內業者合作開發,則該項研發服務報酬屬於台灣境內所得,在台灣必須課徵所得稅。外商可以選擇透過報稅代理人繳稅或是依照所得認定原則申請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舉例來說,假設外商與本土業者合作開發一項生技技術、淨利率為50%,貢獻度為100%,再乘上營所稅率20%,外商實際稅率僅10%(50*100*20%),相較一般營所稅負更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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