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修改專利優先權申請新規則
【資料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
印度商業工業部於2020.10.19公告了《2020年專利(修正)規則》(以下簡稱《2020年規則》),該修正案修改了2003年專利規則,將加快專利申請進度並大幅降低國際專利申請人主張優先權的成本。如此一來,印度的專利審查、申請程序、提交優先權及其譯本,將更與國際接軌。
按照《2020年規則》,專利申請人可以利用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管理的數位接入服務(DAS)提交優先權數位檔案。其實在《2020年規則》公布前,印度已經非正式地執行了WIPO版提交優先權數位檔案一段時間,並確認這樣的做法是可執行的。《2020年規則》其實也改變了提交優先權檔英語翻譯的要求。
通常在印度的國家申請階段主張優先權,申請人必須向WIPO或印度專利局提交優先權文件。WIPO的DAS數位資料庫,允許跨管轄區申請的專利申請人請求首個申請受理局向DAS提供優先權檔。一旦這些檔可以用數位方式提出,申請人就可以請求其他專利局通過DAS檢索,這些檔的交換就可在專利局之間以電子方式進行。
實際上印度專利局已允許申請人使用DAS提交優先權的數位檔案,現在已將其編寫到2020年規則中。該修正規則第21(1)條闡明,即使透過數位資料庫(如DAS)取得優先權檔案,也允許主張優先權。這符合《專利合作條約》(PCT)實施細則第17.1條(a)、(b)或(b之2)段的規定。
該修正規則第21(2)條規定,僅在兩種情況下才需要向印度專利局提交經過驗證的優先權檔英文譯文:第一,當需要優先權有效性來確定有關發明可否申請專利時;第二,當國際申請不完整而申請人聲稱缺失的資訊恰恰在優先權檔中時。
該規定適用於PCT實施細則第51之2.1條的(e)段。它減少了申請人先前為翻譯優先權檔所承擔的昂貴費用。
在《2020年規則》草案中,有一項關於提交優先權文件和英文譯本認證副本的期限不可延長的提案,但是該提案未包含在《2020年規則》的最終版本中。
優先權文件及其譯文提交的時間表與修訂前的時間表相同。該修正規則第21(3)條規定,如果申請人不符合自優先權日起31個月內提交優先權檔或其譯文的要求,則主管部門可以要求申請人補正缺陷。申請人必須在主管部門要求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優先權檔或其譯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