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修正「經濟部創育產業補助要點」
【資料來源:總統府公報】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經濟部經授企字第1082000132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4、5、9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經濟部國際創業聚落示範計畫補助要點;新名稱:經濟部創育產業補助要點)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扶植與輔導有助於提升國家競爭力之策略性新創事業、國際加速器及創業人才培訓事業,促成科技與商業加速進展,建立完善之創育產業生態系,特訂定本要點。
四、補助對象: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或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有限合夥、公司或法人及依公司法辦理分公司登記之外國公司。
五、補助條件:
(一)策略性新創事業
1.具創新關鍵技術或服務。
2.已與投資合作對象完成簽署投資協議。
(二)國際加速器
1.具國內外收案能量。
2.具有國際產業資源網絡鏈結。
3.提供國際法律、專利和財務等知識培訓。
4.媒合國際投資人投資新創事業二家以上。
(三)創業人才培訓事業
1.具人才培育、創業投資、國際輔導服務功能與機制。
2.鏈結國際創業培育機構,媒合國際業師與創業團隊來臺交流。申請補助之計畫符合前項補助條件,並需未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九、補助經費之請撥、使用及核銷
(一)補助款使用如下:
1.人事費。
2.差旅費。
3.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4.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
5.無形資產之引進。
6.委託研究或驗證費。
7.行銷推廣業務費:設計與製作、廣宣、行銷、翻譯、場地及報名費等相關費用。
8.按日按件計資酬金:演講費、出席費、鐘點費、顧問費及聘請專家學者提供專業諮詢服務等相關費用。
(二)受補助者應分期檢附契約影本、工作成果報告及領據(收據或發票)向本部申請撥付補助款;以進駐者身分申請者,應併同檢附進駐證明文件。
(三)受補助經費經核定後,應依核定內容、工作項目及預定期程執行。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其所產生之利息或衍生收入亦同。
(五)各期請款所需核銷之文件,本部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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