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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
「MLGB」含義低俗,維持不准註冊商標

 

【資料來源:IPR DAILY
 

201711月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判決:「MLGB」商標含義低俗,不予維持註冊。一審判決後,原告上海俊客公司不服該判決並提起上訴。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後給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系爭商標於20111228日核准註冊,相關資料如上表。2015109日第三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註冊商標無效之宣告申請,商標評審委員認為:系爭商標由英文字母「MLGB」構成,該字母組合在網路等社交平台上廣泛使用,有「媽了個逼」的含義,此含義消極且格調不高,用作商標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易產生不良影響。依照修改前的《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系爭商標予以宣告無效。上海俊客公司不服該裁定,遂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案號:(2016)73行初6871--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

法院對於如何判斷網路環境下所形成具有固定含義的「網路語言」,是否符合《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所規定的「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合議庭存在分歧,並且涉及不同價值之間的取捨。本案的少數意見完整反映了合議庭在作出判決時考慮的各種因素,深入分析了法院根據立法本意進行價值判斷時的根據。

合議庭少數意見認為:作為網路流行語,用「MLGB」指代「媽了個逼」的現象,形成的時間不長,侷限在網路環境,主要是年輕人群,在日常生活中並不常見,「MLGB」尚不能構成「媽了個逼」的固定含義。社會道德風尚取決於大多數人的認知,不能因為有人將「MLGB」指代「媽了個逼」,就認為兩者建立了固定聯繫。

合議庭多數意見認為:標誌含義的識別範圍並不等同於該含義可能造成影響的範圍,標誌特定含義造成的影響並不侷限於該含義被認知的範圍。僅對特定群體而言具有負面含義的標誌,同樣可以波及整個社會的道德風氣。現有證據表明在青少年群體網路社交中,以「MLGB」指代「媽了個逼」算是普遍,他們看到「MLGB」基本第一反應就是與「媽了個逼」建立聯繫,用「MLGB」指代「媽了個逼」已經形成了相對固定的含義。網路社交日益成為青少年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特別是青少年獵奇和反叛心理強烈,三觀尚在形成階段,爭議商標註冊使用在衣服、鞋帽等商品上,廣告宣傳等證據表明,主打的行銷賣點為「時尚」、「個性」、「潮流」,其目標定位群體正是青少年。系爭商標對青少年群體而言含義低俗,維持註冊,更容易產生將低俗另類當做追求時尚的不良引導,這種不良引導直接影響的是青少年群體,危害後果必將及於整個社會的道德風尚。

因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上海俊客貿易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 原告上海俊客公司不服該判決並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理由如下:

  1. 系爭商標「MLGB」是中國大陸內地潮流文化服裝品牌NPC店鋪的原創品牌,含義為「My Life’s Getting Better」,中文翻譯為「我的生活會越來越好」,不存在有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含義。
  2. 漢語拼音只在中國大陸使用,在其他國家和地區根本不使用,雖然系爭商標「MLGB」在網路環境下有人將其指代為「媽了個逼」,但使用人限於少數素質較低者,遠沒有在社會公眾中普遍流傳、使用的程度。且網路用語通常含義並不固定,不能證明「MLGB」和「媽了個逼」之間有固定的對應關係。中文中並沒有將首字母先理解為漢語拼音縮寫的思維習慣,司法機關應從善良的角度理解當事人和社會公眾認知,不應指引公眾進行這種「低俗」的聯想。
  3. 系爭商標「MLGB」在全部40類商品上均獲得商標註冊,大量類似情況的商標已經獲得商標局註冊,商標評審委員會也應該採取相同標準,且在爭議商標「MLGB」核准註冊後,基於對商標授權行為真實性、合法性的信賴,上海俊客公司一直持續不斷投入大量資金進行品牌建設,被告撤銷系爭商標,將使上海俊客公司多年累計的品牌商譽和市場價值面臨毀損。請求法院撤銷被訴裁定,並責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做出裁定。

 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主張:

  1. 爭議商標由字母「MLGB」組成,該字母組合在網路社交平台上廣泛使用,有了「媽了個逼」的含義,該含義消極,作為商標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容易產生不良影響。
  2. 原告上海俊客公司主張「MLGB」的含義為「My Life’s Getting Better」,但是並沒有證據證明該含義廣為人知。
  3. 基於商標的個案審查原則,其它商標的註冊情況不能作為本案審查的依據。商標無效宣告請求程序,基於當事人的申請啟動,爭議商標在其它商品類別上未被撤銷,不能作為本案審查的依據。爭議商標屬於《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規制的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商標。被訴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程序合法,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提起註冊商標無效宣告之第三人主張:

  1. 爭議商標使用範圍是中國大陸,在中國大陸的語境中不會將爭議商標理解為「My Life’s Getting Better」,而會理解為「媽了個逼」的含義。
  2. 上海俊客公司註冊爭議商標具有惡意。除本案爭議商標外,上海俊客公司同時註冊了「caonima」「草泥馬」等多個格調低下的商標。上海俊客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知名媒體人,註冊上述商標是為了利用自身優勢「博眼球」,在青少年中營造「鄙陋低俗」的時尚潮流,牟取不當利益。
  3. 爭議商標註冊在第25類鞋、帽等商品上,均為公眾在公開場合使用的商品,容易擴大爭議商標本身的不良影響。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 第三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證據如下:

  1. 相關網頁檔,包括「一個由網路引發的盤點和隨筆雜談」、「1W拍寶馬—2005年網路第一大騙局—易趣尋寶活動(轉載)」、「國足後防大將狼狽犯規染黃爆粗『MLGB』,太TM快了」等用於證明早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前,「MLGB」已經作為粗話髒話的縮寫被使用,直至現在,按照社會公眾的理解「MLGB」仍然是粗話髒話的縮寫。
  2. 相關網頁檔,包括「沒想到MLGB居然是個牌子」、「MLGB是什麼牌子?」、「MLGB,原來是個牌子」等,用於證明「MLGB」作為商標印製在衣帽上,不能為社會公眾所接受,造成不良影響。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2018)京行終137號】:

考慮到中國大陸網路使用者數量規模之大、網路與社會公眾生活密切相關等因素,在網路環境下已經存在特定群體對「MLGB」指代為具有不良影響含義的情形下,為了積極淨化網路環境、引導青年一代樹立積極向上的主流文化和價值觀,制止以擦邊球方式迎合「三俗」行為,發揮司法對主流文化意識傳承和價值觀引導的職責作用,應認定爭議商標本身含義消極、格調不高。

同時,考慮到雖然上海俊客公司在使用爭議商標時,與英文表達一併使用,但其在申請爭議商標的同時,還申請了「caonima」等商標,故其以媚俗的方式迎合不良文化傾向的意圖明顯,在實際使用過程中對爭議商標進行低俗、惡俗商業宣傳。 

  據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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