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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判決:
第一次銷售理論不適用於線上數位音樂檔案

 

【案號:Capitol Records v. ReDigiCopyright Case)】

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判決:第一次銷售理論僅適用於實體著作權商品之行銷,不適用於線上數位音樂檔案之行銷。被告建立平台允許消費者轉售自iTune下載而得之數位檔案,構成侵害唱片公司之重製權。

本案地方法院在2013年判決:現在已經破產了的Redigi公司當初建立了一個行銷計畫,是將已經使用過(used)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音樂數位檔案(copyrighted digital files of music)及潛在的電子書、影像視頻、遊戲和軟體(potentially ebooks, video, games and software)等建構市場加以轉售,這樣的行為構成侵害著作權。第二巡迴上訴法院也支持地方法院的判決。

出版商(publisher)對法院判決內容表示贊同,並提出了3個理由。首先,在適用著作權法的涵攝過程中,法院確認當被告未經授權而複製、發行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上述影音作品、遊戲、軟體,和在舊書店轉售實體舊作品不同,因為未經授權而複製轉售者無資格主張第一次銷售原則(first sales Doctrine,或稱耗盡理論、用盡理論)授予的分銷權。

其次,法院強調被告的行為創造了幾乎相同的受保護作品複製本,這會直接影響到著作權人的主要市場,所以法院明確表示此行為不合法。

第三,法院指出第一次銷售原則是否應擴大到數位領域,這個問題不應由法院,而是應該由國會來作決定。

法院認為這類案件的判決非常重要,因為它有關著作權法的基本權利,其中著作權所有者的權利和投資是創新市場(innovation market)的重要組成部分,不能用權宜之計的方式將保護範圍縮小或使其被盜用。所以法院不認同被告所主張的,對未經授權的數位文檔副本適用第一次銷售原則。在這前提下,可以將用過的實體教科書轉賣給校園二手書店,但是不能將未經授權的電子書再轉賣給二手供應平台。

幾年前,紐約就已經針對二手數位轉售平台「ReDigi」的合法性加以討論,20133Jenn Webb所撰的一篇有關工具變革的文章,也就這個問題進行了研究,甚至提到「ReDigi」正在法院進行審判的案件。

本案被告在答辯中提到:二手數位轉售的服務2011年首次推出時,「ReDigi」就吹捧其服務的合法性,用戶可以將他們的舊iTunes曲目上傳到「ReDigi」,「ReDigi」從用戶的電腦上移除曲目,並提供轉售。所以「ReDigi」從不複製文件,只是把數位文件一點一點地從一台設備搬移到另一台設備(it never copied the files, but rather "migrated" them, bit by bit, from one device to another),最終產生類似模擬轉售的結果。

二手數位轉售業者提到:二手數位轉售協會說在考慮保護著作權問題時,「對印刷和數位格式的文學作品出版商恐造成嚴重和直接的後果」這種說法是「不合時宜」的,國會和法院必須仔細斟酌這類著作權侵權的保護界線。

事實上,如果數位產品真的也適用第一次銷售原則,那麼國會可能會採取行動。本案在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合議庭的判決結果,打碎了數位檔案轉售市場的未來,一致肯定了2013年的裁判,也就是關閉了「ReDigi2011年創立的,為消費者提供數位檔案轉售和合法購買iTunes文件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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