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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音樂現代化法案》
簽署生效,淡化著作授權法定色彩

 

【資料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

20181011日,美國總統川普簽署了參議院9月通過的《音樂現代化法案》(Music Modernization Act),這個法案被評價為幾十年來音樂產業中對著作權保護的最大嘗試,將現有分散的幾部法案進行了整合和修訂,也改變了已有116年歷史的音樂作品法定授權制度。

 修法目的

現今音樂的消費形式已經從過去傳統的唱片、CD等,改為串流媒體播放,但是維護創作和製作人權益的法案與管理體系仍停留在數十年前,無法解決新時代音樂人面臨的問題。藝人在網路上的歌曲因為被複製下載所收到的版稅率仍維持在20世紀制定的規定,也沒有考慮到新出現的代替人類閱讀/演奏的「自動演奏鋼琴」(Player piano)這類科技產物的「機械重製權」(包括複製和分銷作品的權利)所對應的版稅。雖然後來ASCAPBMI因美國司法部的要求,允許創作者和被授權者議定版稅率,但議定程序十分複雜,且稅率如何決定也有法官介入獨斷的傳聞,所以舊有的著作權法實在無法因應現代音樂創作者的需求。

再者,根據數據顯示全球仍有三分之一的用戶在聽盜版音樂,最常用的方式是從YouTube上複製轉載低品質的音樂,這對音樂創作者的版稅是很大的衝擊。

第三,串流媒體服務中的品牌、發行者、創作者、製作人的權益分配問題一直被稱為產業中的黑箱,幾乎每個人都宣稱不公平,也主張對自己的報酬不滿,卻沒有一套標準可供依循來決定如何分配利益。

因此,美國國家錄音藝術與科學學院(the Recording Academy)在 2014 年首次呼籲更新相關的法案。其實早在2005年美國政府就已經啟動音樂著作權授權制度的調整計畫,並多次提交國會討論,但因為音樂著作權產業內既得利益者的激烈反對,所以始終無法在修法目標和範圍上達成一致,也讓音樂著作權授權制度改革遲遲難以推進。長期以來,美國政府、產業界、學術界提出了不同版本的修正草案,但是有修法共識,卻沒有一致的修法方向。

最後,在美國國家版權辦公室和相關音樂產業主體共同強力推動下,2018 4 月和 9 月,法案分別被美國眾議院和參議院通過,1011日美國總統正式簽署生效。這份新的《音樂現代化法案》讓音樂著作權授權制度全面適應數位時代的需要,並使音樂產業各環節的參與者都能公平適當地分享著作權收益,平衡了音樂著作權領域授權效率和傳播效率的矛盾,完成了這次艱難的改革轉型。

這次修正最大的重點是:新的集體管理組織MLC由數位音樂服務提供者共同出資設立,這代表國家著作權部門將退出法定授權制度運作,著作權授權的法定色彩大幅降低。

 修法重點

《音樂現代化法案》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立法內容:

一、提升音樂著作授權效率與現代化

透過體系化的管理,創建一個新的、唯一的機械重製授權資料庫,統一管理版稅,由出版者和創作者共同監控,仍然允許創作者和串流媒體服務商(Spotify, Apple Music等)直接協商其他版稅率,使音樂創作者在串流媒體平台上獲取版稅的過程得到優化。針對法官獨斷裁定稅率被質疑的問題,新法規定隨機分配法官主導協商糾紛,而非過去委派唯一的法官處理。

這是這次修法最顯著的進步,就是透過對詞曲作品著作權法定授權模式的調整,使音樂授權效率大幅提升。最大的改變就是修改美國著作權法第115條規定,將傳統製作和發行錄音製品的法定授權,也就是美國著作權法所指的「機械複製授權」,在網路互動式使用的範圍內調整為「強制性概括授權」,數位音樂提供者可以直接從詞曲作品著作權人一次獲得大量詞曲作品授權。

所謂「強制性概括授權」,是指該授權模式一方面仍保留法定授權的特點,使用者可以無須事前獲得詞曲著作權人的授權,節省了當事人之間的締約成本;另一方面又借鑒了集體管理組織與使用者之間的概括授權,透過設立一個新的集體管理組織,使數位音樂服務提供者能夠利用原本集體管理組織所擅長的「一站式」授權,一次獲得詞曲作品著作權人對所有數位化錄音製品串流媒體點播和數位化下載的授權。

傳統的音樂著作法定授權必須由國家著作權部門參與,並要求申請者逐首作品請求授權,效率低下已被新法放棄。新的集體管理組織MLC由數位音樂服務提供者共同出資設立,但由詞曲作品著作權人的代表來具體運營,國家著作權部門不再直接參與法定授權制度運作,法定授權之原則轉為意定協商。

這次新的法案全新整合了音樂著作相關的權利資訊,由這個新設立的集體管理組織來構建一個盡可能全面搜羅詞曲作品和錄音製品權利資訊,且允許公眾公開獲取的資料庫,讓使用者不必再承擔作品權利資訊的搜尋與核實成本。過去詞曲作品法定授權最被詬病的缺點之一,就是使用者需要自行對每一項需要使用的作品向著作權部門提交「使用請求書」,但由於詞曲作品權利歸屬極為複雜,很多詞曲作品的著作權可能由多數主體共有,給使用者增加了相當高的資訊成本和侵權風險。新法案所增加的概括授權模式雖然為使用者提供了一站式獲得所有作品授權的管道,但仍然需要提前獲知被納入集體管理的作品範圍。有鑑於此,《音樂現代化法案》的另一項創新,就是將分散的詞曲作品著作權資訊加以集中,確保使用者對授權範圍的正確認知。也正是因為該資料庫向全社會公開,詞曲作品著作權人也可以糾正其中可能的錯誤,保證未來版稅分配的準確性並降低使用者的授權風險。

新法案也完善了版稅定價和分配程序,一方面透過創設一種源自著作權市場自由協商的版稅定價機制來替換長期以來飽受詬病的法定授權定價程序,另一方面讓錄音製品的製作人也能夠從Sound Exchange分配到版稅收益。Sound Exchange是美國關於錄音製品非盈利的表演權管理機構,專門針對非互動式(如電臺等)數位傳輸環境下的錄音製品公開表演,代權利人進行授權、收費。

二、對1972年之前錄音製品的保護與獲取

CLASSICS法案》允許音樂創作者獲取自己1972年以前創作作品的收益,因為目前的美國著作權法只對1972215日以後的錄音作品實施保護,新法彌補了美國1972年頒佈的現行著作權法無法溯及既往全面保護錄音製品的闕漏。

三、將音樂製作人、錄音師納入保護

《音樂製作人分配法案》強調音樂製作人、錄音師等幕後工作人員在音樂製作中的重要性,並承認這些幕後工作人員與藝人、詞曲創作者一樣能獲得作品產生的利益。這也是音樂著作人、錄音師等人的權益首次受到關注並納入規範。

《音樂現代化法案》創制了一項基於「雙方自願」的版稅認定標準,要求由版稅委員會(Copyright Royalty Board)根據著作權市場的具體變化和形勢來靈活定價,同時該委員會必須認真考察詞曲作品著作權人和集體管理組織提供的證據,如果該證據能夠有效證明該作品在市場中的真實價值,那麼委員會應採納該證據作為版稅標準的認定依據。對於錄音製品而言,原本獲得版稅收益的,僅僅是錄音製品的版權人,製作者和混音工程師等實際參與製作的主體則需要依靠與錄音製品著作權人的契約獲取收益。《音樂現代化法案》生效後,上述主體則會從錄音製品的傳播中直接獲得版稅收益。

 新法案的缺憾

由以上說明可以發現:新法案延續了美國政府和產業界的基本共識,也就是在數位時代應淡化音樂著作權授權制度中的「法定」色彩,轉而擴大由集體管理組織實施的概括授權,更為尊重權利人與使用者之間的自由協商。因此,原本過於僵化的法定授權版稅定價機制和授權程序,都在本次修法後更接近以自由協商和著作權人自治為基礎的集體管理和集中授權。正因為如此,音樂產業利益分配轉向系統管理和透明化,也建立在更公平競爭與付費的基礎上。

但遺憾的是:在概括授權的適用範圍上,上述創新和調整僅侷限於數位環境下的互動式傳播,新法案還是無法全面性替代法定授權,而是僅適用在數位化的互動式傳播領域;非數位環境下的法定授權仍然只能實行舊辦法。雖然美中不足,但也是為了保證法案順利通過所作的必要妥協。 

另一方面,全世界最大的音樂串流服務公司Spotify過去曾有不少侵權糾紛,新法通過後,音樂出版商將無法對Spotify過去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這問題可能也需要一段時間才能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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