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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代TPP的CPTPP相關智慧財產權條款

 

【資料來源:經濟部國貿局官網、外交部官網】

 台灣過去一直努力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簡稱TPP),但因20171月川普上任後未簽署批准TPP,所以201711月舉行APEC領袖會議時,日本主導與越南共同宣布除美國外,TPP11個原始會員國均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簡稱CPTPP)。

11個原始會員國包括:澳洲、汶萊、加拿大、智利、日本、馬來西亞、墨西哥、紐西蘭、秘魯、新加坡、越南。CPTPP內容除了維持TPP的高標準,還增加了申請條件的開放性、包容性與調整各國間經貿整合的彈性。此外,針對TPP階段本就有困難的條款,例如:智慧財產權保護,CPTPP乾脆部分凍結。

由於TPP的原始會員國大部分都是台灣的主要貿易夥伴,占台灣對外貿易額比例超過3成,轉為CPTPP後對台灣仍非常重要,且仍保有未來美國重新加入的可能性,而這11個成員國GDP高達10.2兆美元,占全球GDP13.6%,與台灣貿易額占台灣對外貿易總額的25%以上,對台灣參與區域整合十分關鍵,所以台灣亦積極爭取加入CPTPP。可惜的是,台灣甫又錯過第二輪談判。

以下簡單介紹CPTPP

一、生效要件

CPTPP僅須6個或半數以上會員國完成簽署並通知國內審議程序批准後60日,即可生效,且各會員國之GDP比重也不納入生效條件。CPTPP在協定生效後會開放接受任何國家或個別關稅領域的申請加入。

二、CPTPP凍結的智慧財產權條款

1. 18.8:國民待遇原則

TPP協定第18章規範了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相關規定,其中18.8條規定「國民待遇原則」,締約方給予其他締約方國民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待遇,不得低於其給予本國國民的待遇。但其中有些條款在落實上有困難,例如「依據著作權收取相關報酬的權利」,所以CPTPP不再強制要求政府對這部分給予其他會員國的國民與本國人相同的保護水準。

2. 18.37:可予專利的標的

TPP的規定是:各締約方應確保所有技術領域內的任何發明,無論是物或方法,可取得專利,但須具備新穎性、進步性和可為產業上利用。但CPTPP則不再要求將「已知物的新用途、新的使用或製造方法,及職務衍生的發明」列為專利保護的對象。

3. 18.46:因專利局遲延的專利權期限調整

TPP原來要求各締約方應盡最大努力,以有效且及時的方式處理專利申請案,申請人也得對其專利申請案請求加速審查。各締約方若有不合理遲延授予專利時,該締約方在專利權人的請求下,應予調整該專利權期限,以補償該遲延。CPTPP則不再要求政府以延長專利權期間作為補償。

4. 18.48:因不合理縮減所為的專利權期間調整

除了應努力處理專利申請案,TPP也規定了要有效且及時處理藥品上市許可的申請;對於受專利保護的藥品,各締約方應提供調整專利權期間的可能性。但CPTPP對於藥品主管機關因核發上市許可,使專利權期間受到不合理縮減時,不再要求政府以延長專利權期間作為補償。

18.50:未公開試驗或其他資料保護

TPP規定:若締約方在核准新藥上市許可時,要求提交關於產品安全性及有效性的未公開試驗或其他資料作為核准條件,自該新藥於締約方境內上市許可核證之日起至少5年內,在未經原提供資料者的同意下,締約方不應允許第三人依據下列基礎上市銷售相同或類似的藥品…。CPTPP則放寬,對於尚未公開的藥品試驗或其他資料,不再要求統一的專屬保護期限。

18.52:生物藥品的保護

對於保護新生物藥品,TPP規定締約方對屬於或包含生物藥品的新藥,於締約方首次核准上市者,準用第18.50未公開試驗或其他資料之保護,以期有效激勵這類新藥的開發,加速生物相似性藥品即時進入市場,並確保其適用範圍與這類新藥上市許可的國際發展保持一致。但CPTPP則不再要求給予生物藥品統一的資料專屬保護期限。

18.63: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保護期間

TPP規定:締約方應賦予著作、表演或錄音的保護期間,自然人保護期間至少存續至著作人終身及其死亡後70年;非自然人至少存續至著作、表演或錄音物首次授權公開發行之當年終日起70年,或自創作起25年內未授權公開發行者,其保護期間應至少存續至自創作時當年終日起70年。CPTPP則不再要求延長著作、表演或錄音物的保護期間至作者終身及其死亡後70年(即仍維持死亡後50年)。

18.68:科技保護措施

TPP規定締約方對於著作人、表演人及錄音物製作人為行使其權利、限制未經授權之利用所設的有效科技保護措施,為提供足夠法律保護及有效之法律救濟…締約方應對故意且為商業利益或財務利得之目的而從事上開行為者,明定刑事程序並科以刑責…。CPTPP對於未獲授權擅自使用著作權人已採科技保護措施的著作、表演及錄音物,則不再要求民、刑事責任。

18.69:權利管理資訊

TPP規定締約方應使未經授權、明知或可得而知將引誘、導致、幫助或隱匿對於著作人、表演人、錄音物製作人之著作權及相關權利之侵害者,依第18.74條提供的救濟負相關責任。…締約方應對故意且為商業利益或財務利得之目的,而從事前述行為者,明定刑事程序並科以刑責…。CPTPP則對於故意移除或變更任何著作權人於其著作上所標註的權利管理資訊,不再要求課以民、刑事責任。

18.79:經鎖碼載有節目之衛星及有線訊號之保護

TPP要求締約方對製造、組合、修改、輸入、輸出、銷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散布系爭設備或系統的行為,科以刑事責任。對於載有節目之鎖碼衛星訊號或內容享有利益,且因前列行為而受有損害者,應訂定民事救濟。若故意為前列行為,則科以刑事責任或民事救濟。但CPTPP則對未獲授權製造、進出口或散布載有節目之鎖碼衛星及有線訊號,不再要求課以民、刑事責任。

18.82:法律救濟及安全港

TPP規定締約方應確保權利人得針對以上侵權行為給予法律救濟,並應建立或維持具網路服務提供者性質之線上服務者其適當的安全港制度。但CPTPP則不再強制要求提供專門的民、刑事救濟管道,回歸各國既有的司法救濟,也不再要求建立ISP和權利人合作後得以免責的機制。

三、台灣當初雖未能加入TPP,卻在TPP第一波法律落差檢討後,已將《專利法》、《著作權法》部分條文送立法院修法:

18.46:因專利審查造成的不合理遲延,不要求延長專利權保護期間

18.68:未獲授權而擅自使用著作人透過科技保護措施加密的著作、表演及錄音物,不要求加以民刑事責任

18.69:故意移除或變更著作權人於其著作物上所標註的相關權利管理資訊,不要求加以民刑事責任

18.79:未獲授權製造、進出口或散布載有節目之鎖碼衛星及有線訊號,不要求加以民刑事責任

而針對藥品的專利連結制度,台灣也在20171229日已經通過《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他還有《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商標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農藥管理法》、《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郵政法》等為了符合TPP規範而修正之法案,已送立法院待審;但因為CPTPP凍結了若干適用條款,所以未來這些法案仍有必要重新審視。

參考資料:2018.3.9經濟部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網頁、
        2018.2.21經濟部歡迎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公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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