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深圳規定:
有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五年不得申請財政補貼
【資料來源:深圳新聞網】
2017年10月16日召開的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上,《深圳經濟特區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條例(草案修改一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一稿)》)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二審」。此次《條例(草案修改一稿)》突破目前只有法人才能申請財政性資金補貼的限制,將申請主體擴大到科研團隊負責人,此外,對於存在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的單位和專案負責人,五年內不得申請財政補貼。
《條例(草案修改一稿)》進一步明確了財政性資金資助科技專案的原則和範圍,並根據不同資助物件的特點規定了不同的資助方式。
同時,《條例(草案修改一稿)》擴大了享受優惠待遇的主體範圍,規定深圳市外研發機構與示範區內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企業合作開展的科學研究,其成果在示範區內產業化者,可以視為示範區內科研專案,按照規定享受相關優惠待遇;拓寬了財政性資金資助科技創新的管道,除普通研發項目以外,明確規定符合條件的科研領軍人才培養和引進、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建設或者大型科學儀器購置等,可以單項申請政府財政性資金補貼;突破了目前只有法人才能申請財政性資金補貼的限制,將申請的主體擴大到科研團隊負責人,以防止單位對財政性補貼資金的截留,保障補貼資金真正用於團隊研發活動。
《條例(草案修改一稿)》鼓勵科研人員以智慧財產權直接持股,規定以智慧財產權入股公司或者設立公司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科研人員可以按照約定的股權分配比例,辦理股權或者公司登記手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與科研人員可以分別獨立持股。
對於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的受財政性資金資助單位、專案負責人,《條例(草案修改一稿)》實行零容忍政策。一經確認,相關部門應當停止資助,並責令其退回已資助資金,五年內不得申請政府財政性資金補貼。
Ø 重點
- 財政性資金補貼的申請主體擴大到科研團隊負責人,團隊負責人可直接申請補貼,以防止單位截留財政性補貼資金,保障補貼資金真正用於團隊研發活動。
- 鼓勵科研人員以智慧財產權直接持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科研人員可以分別獨立持股。
- 受財政性資金資助的單位、專案負責人如果有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應退回已資助資金,五年內不得申請政府財政性資金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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