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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大陸
將智慧財產權納入中醫藥法

 

【資料來源:中國製藥網】   

中國製藥網2017627日官網公布:中國大陸《中醫藥法》自201771日起施行。這是中國大陸第一次為了振興傳統中醫藥而制定的法律,特別的是將智慧財產權當作保護、發展中醫藥的手段。《中醫藥法》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條文如下:

第八條

國家支持中醫藥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鼓勵中醫藥科學技術創新,推廣應用中醫藥科學技術成果,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提高中醫藥科學技術水平。

第二十三條

國家建立道地中藥材評價體系,支持道地中藥材品種選育,扶持道地中藥材生產基地建設,加強道地中藥材生產基地生態環境保護,鼓勵採取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等措施保護道地中藥材。

第二十五條

國家保護藥用野生動植物資源,對藥用野生動植物資源實行動態監測和定期普查,建立藥用野生動植物資源種質基因庫,鼓勵發展人工種植養殖,支持依法開展珍貴、瀕危藥用野生動植物的保護、繁育及其相關研究。

第二十九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中藥新藥的研製和生產。

第三十八條

國家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企業等,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和傳統中醫藥研究方法,開展中醫藥科學研究,加強中西醫結合研究,促進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的繼承和創新。

第四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科學技術創新體系、評價體系和管理體制,推動中醫藥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

第四十二條

對具有重要學術價值的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遴選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學術傳承項目和傳承人,並為傳承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傳承人應當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收集整理並妥善保存相關的學術資料。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有關規定開展傳承活動。

第四十三條

國家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數據庫、保護名錄和保護制度。中醫藥傳統知識持有人對其持有的中醫藥傳統知識享有傳承使用的權利,對他人獲取、利用其持有的中醫藥傳統知識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權利。國家對經依法認定屬於國家秘密的傳統中藥處方組成和生產工藝實行特殊保護。

第五十條

國家加強中醫藥標準體系建設,根據中醫藥特點對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制定標準並及時修訂。國家推動建立中醫藥國際標準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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