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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高院發佈《涉及網絡知識產權案件審理指南》

【資料來源:北京法院網】
北京法院網於2016年4月13日的公布:平台服務商在提供網路服務時,若教唆或幫助網路賣家實施侵害商標權行為,應與網路賣家負連帶責任。對此,北京高院發佈《涉及網絡知識產權案件審理指南》,對涉及網路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進行規範。
此次發佈的《審理指南》共三部分42條,主要是處理網路著作權、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糾紛中的疑難法律問題。北京高院表示,2015年全市法院新收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較前一年成長24.1%,其中涉及網路的知識產權案件佔了較高比例。隨著網路新技術、新模式、新事物的發展,產生了諸多異於傳統領域的新現象,社會對涉及網路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也產生新的需求,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面臨新的挑戰。為妥善解決此類糾紛,北京高院在2014年專門成立課題組,針對網路知識產權糾紛中重要的爭點問題進行全面整理與調研,廣泛聽取了專家意見,同時通過多種方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歷經10次修改,才完成了這部《審理指南》。
利用網路進行商品營銷已成為廣泛使用的市場經營模式,但其中有關平台服務商的行為屬性與責任判斷一直是司法實務上的難題。在涉及網路商標權的部分,《審理指南》提出了審理此類案件應適用「利益平衡原則」和「合理預防原則」,規定平台服務商所實施行為是否構成直接侵權的舉證責任、「有效通知」的認定及「錯誤通知」的法律效果、平台服務商「知道」的判定因素,及應用軟體商品或服務的類似性判斷等問題。為了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有效打擊侵權行為,《審理指南》確定了平台服務商對網路賣家的具體訊息負有舉證證明的責任,並對權利人「通知」方式、內容、法律效力及因「錯誤通知」導致的法律效果,均有詳盡的規定。
若平台服務商故意以言語、推介技術支持、獎勵積分、提供優惠服務等方式誘導、鼓勵網路賣家實施侵害商標權行為,可以認定其構成教唆網路賣家實施侵權行為;平台服務商明知網路賣家利用網路服務侵害他人商標權,未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或仍提供技術、服務支持等幫助行為,可以認定其構成幫助網路賣家實施侵權行為。實施這兩種行為的平台服務商應與網路賣家承擔連帶責任。
至於判斷平台服務商是否「知道」網路賣家利用其網路服務實施侵害商標權行為,《審理指南》規定,這種「知道」包括「明知」和「應知」,以下數例即屬「知道」:例如被控侵權之交易訊息位於網站首頁、欄目首頁或者其他明顯可見位置;平台服務商主動對被控侵權交易訊息進行了編輯、選擇、整理、排名、推薦或修改等;權利人的通知足以使平台服務商知道被控侵權交易信息或交易行為通過其網路服務進行傳播或實施;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出售或提供知名商品或服務等。法院在認定是否侵權時,會予以綜合考慮。
除商標權外,《審理指南》還規定了涉及網路著作權、不正當競爭糾紛的相關問題。關於網路著作權部分,主要規定了著作權人和網路服務提供者舉證證明責任的分配、網路服務提供者行為性質的認定、「分工合作」的判定方式、侵權要件與免責要件的適用關係、網頁「快照」的合理使用、網路實施轉播行為的法律適用等六大類問題。關於網路不正當競爭部分,則主要規定該類糾紛的基本判定規則、「公認的商業道德」的認定、有關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虛假宣傳行為和商業詆毀行為的具體認定情形、「競價排名」行為的法律規制、賠償額計算等五大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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