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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設置技術調查官

20151022日中國大陸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召開「技術調查室成立大會」,並公布了首批任命的37位技術調查官和27位技術專家名單。過去中國大陸並未設置「技術調查官」,而是由訴訟雙方各自聘請專家輔助人協助訴訟代理人闡述相關意見,但仍無法解決高端科技的疑難問題,同時效率不彰。因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參考了日本、韓國、台灣在智慧財產法院設置「技術審查官」的制度,也成立了「技術調查室」,配置「技術調查官」,以「司法輔助人員」身份參與訴訟。

2014831日第12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0次會議表決通過北京、上海、廣州設置知識產權法院(法釋[2014]12號),自2014113日起實施,而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是2014116日揭牌的第一家知識產權法院,負責集中管轄原來由北京市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為主,兼顧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既是一審法院也是二審法院,既是初審法院也是上訴法院,所以案件負荷量極大,案件難度也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負責審理所在市轄區內的下列第一審案件:

(一)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體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權、商標、不正當競爭等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案件。

而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也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管轄:

(一)不服國務院部門作出的有關專利、商標、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知識產權的授權確權裁定或者決定;

(二)不服國務院部門作出的有關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強制許可決定以及強制許可使用費或者報酬的裁決;

(三)不服國務院部門作出的涉及知識產權授權確權的其他行政行為。

當事人對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市的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著作權、商標、技術合同、不正當競爭等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也由知識產權法院審理。

面對這些知識產權案件審理過程中遇到的各類專業技術問題,知識產權法官通常不具備相關的專業技術背景,但這些技術問題不僅是審判的關鍵,也是技術事實的查明的難點。為了解決這項困難,台灣是透過「技術審查官」來協助智慧財產法院法官釐清技術問題。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也建立了類似制度,設置「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以正確整理技術爭點、協助法官引導當事人表達觀點,使案件審理更有效率。

台灣智慧財產法院的作法,最初是從智慧財產局借調資深審查委員擔任技術審查官(簡稱「技審官」),搭配智慧財產諮詢專家名冊,供法官參考使用。技審官承法官之命參與訴訟並發問,當事人對技審官所為之說明,仍得向法院陳述意見,由法官本於法律確信獨立審判。雖然如此,技審官仍引發外界疑慮,因為技術報告不公開,在智慧局階段參與審查的審查委員,借調至智慧財產法院擔任技審官後又審理同一案件,有損及當事人審級利益之虞。不過2008年起台灣公布了約聘技審官遴聘辦法,除了審查委員外,有一定以上年資的各級教授、研究員,或有國內外少見的特殊技術或科研專長且有證明者,或專利師執業3年以上申請發明20件以上者,亦得出具證明申請擔任約聘技審官,使技審官來源更多元化。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首批技術調查官分別來自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協作北京中心、行業協會、大專院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功能是知識產權法官的「技術參謀」,這和台灣的設計大同小異。技術調查官的類型則有編制內、聘用、交流、兼職四種類型,為加強規範,制訂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技術調查官管理辦法(試行)》和《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技術調查官工作規則(試行)》;台灣為了避免利益衝突,則未聘用交流、兼職的技審官。

除了技術調查官外,台灣智慧財產法院和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都同時輔以專家輔助、司法鑑定、專家諮詢等其他機制,協助法官解決技術問題。此外,兩岸也都強調技審官/技術調查官只是法官的技術助手,協助法官瞭解複雜技術案件的專業技術語言與審理脈絡,以提升審理效率,但案件的最終裁決者還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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