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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公布2014年軟體著作權登記分析報告

 

【資料來源:國知局網站】

中國大陸版權保護中心公佈了《2014年中國軟體著作權登記情況分析報告》:2014年中國大陸軟體著作權登記達21.88萬件,再創歷史新高。這是繼2011年軟體登記量首次超過10萬件後又一重大突破,從10萬件增加到20萬件,只用了3年時間,表示著作權人版權保護意識不斷增強,大陸軟體登記量正快速增加。

中國大陸版權保護中心表示,軟體著作權登記制度目前還存在急需改進的許多問題。中國大陸電腦軟體保護立法始於1984年,199164日國務院依據著作權法規定,發佈《電腦軟體保護條例》,並在該條例中規定了電腦軟體登記的內容。199246日機械電子工業部發佈並實施《電腦軟體著作權登記辦法》。為了順應大陸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的要求,2001年大陸修改著作權法後,國務院也修改了《電腦軟體保護條例》。根據修訂後的《電腦軟體保護條例》,負責軟體著作權管理工作的部門調整為國家版權局。2002年,國家版權局發佈並實施了修訂後的《電腦軟體著作權登記辦法》。

目前,中國大陸軟體登記分為軟體著作權登記和軟體著作權合同登記兩大類,兩者都是自願登記,並規定登記的效力為「軟體登記機構發放的登記證明文件是登記事項的初步證明」,認定軟體登記機構為中國版權保護中心。

電腦軟體和其他作品相比,在表現形式和創作過程中都具有抽象性、邏輯性、不易識別和極易修改等特徵,因此,軟體著作權人比其他作品著作權人更加依賴軟體登記。國家版權局發佈的資料顯示,2014年除電腦軟體外的其他作品的著作權登記近100萬件,而軟體登記已突破20萬件。

透過軟體登記,可以明確軟體著作權的歸屬,避免權屬糾紛和保障交易安全。儘管軟體登記的實質作用並非確權,但實務上透過登記申請,申請人需要提交證明和軟體發展材料等,登記機構需要進行形式審查,這在一定程度上能為申請人明確權屬,釐清開發者和其他參與方的關係。即使在軟體許可使用和轉讓中,合同登記的效力尚不明確,但合同登記多少還是能消除雙方疑慮、保障交易安全。

另一方面,軟體登記也有利於解決軟體著作權糾紛。軟體登記證明作為初步證明,在訴訟中可以有效地減輕軟體著作權人的舉證責任,降低了訴訟成本。司法機關和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相關案件時,透過調取軟體登記檔案,取得原始證據,對於提高案件辦理效率,判定權利歸屬確定侵權責任都有積極意義。

此外,軟體登記有效配合大陸軟體產業政策的實施: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一直是軟體產品認定、軟體企業認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軟體企業享受優惠稅收政策的重要依據。

雖然如此,大陸的軟體著作權登記制度仍存在問題,有待進一步改進:

1.       在管理體制上:

國家版權局主管軟體著作權登記管理工作,同時國家版權局認定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為軟體登記機構;所以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是登記實體,業務上受國家版權局指導和監管管理,應該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辦理登記事宜。但事實上,目前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只是在受理、繳費、補正、查詢等環節使用自己的名義發出通知,而登記證書上用章始終使用國家版權局名義。

其次,依據《電腦軟體著作權登記辦法》規定,在涉及最終的司法判決和行政處罰決定時,只能由國家版權局撤銷軟體登記。但既然撤銷登記是軟體登記環節之一,本應由登記機構來處理,前揭規定造成了軟體登記管理機構和登記機構的關係混亂、職能權責不清。

2.          在撤銷登記問題上:

目前可以撤銷軟體登記的只有兩種情況:一是登記機構依登記申請人提出的申請進行撤銷,二是國家版權局根據最終的司法判決和行政處罰判決進行撤銷。

由於登記機構只對軟體登記進行形式審查,在登記完成後,主動發現或由協力廠商提出存在不符合登記規定的情形時常發生。但在目前的規定下,登記機構無法主動撤銷登記,只能任由某些不符合規定的登記繼續存在。因此,未來應該修法,在登記辦法中增加登記機構某些情形下可以主動撤銷登記的規定。

3.          其他有待完善的細節:

例如:提高登記分類標準的嚴謹性、明確登記事項的具體內容,及改變紙質介質鑒別材料的方法、選擇更為簡便經濟的方式,明確專有許可合同和轉讓合同的登記效力,明確登記資訊公佈的方式和內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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