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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最高法院判決
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可成為外觀設計專利

 

【資料來源:中國打擊侵權仿冒網】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2015420日在重慶舉行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重慶行活動,發佈2014年中國法院10大創新性知識產權權案件。其中包括蘋果公司與國知局專利複審委員會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駁回複審行政糾紛上訴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4)高行()終字第2815號行政判決書〕

  該案的意義在於:涉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Icons)這一新類型客體,能否作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保護?

  2010726日,蘋果公司向國知局提出名稱為「可擕式顯示裝置(帶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以下簡稱「涉案申請」)。國知局原審查部門以涉案申請為《專利審查指南》所規定的「產品通電後顯示的圖案」,不屬於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客體為由,對涉案申請予以駁回。

  蘋果公司不服,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複審請求。專利複審委員會對駁回決定予以維持。蘋果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雖然涉案申請還包括了在產品通電狀態下才能顯示的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但其仍是對可擕式顯示裝置在產品整體外觀方面所進行的設計,亦能滿足外觀設計專利在工業應用和美感方面的要求,可以成為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客體,據此判決撤銷專利複審委員會的複審決定。專利複審委員會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的創新意義在於涉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這一新類型客體能否作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物件的專利授權行政案件。法院在本案中明確了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可以成為外觀設計授權客體的法律依據,及該類外觀設計申請所需滿足的條件。

  法院判決理由為:雖然《專利審查指南》規定「產品通電後顯示的圖案屬於不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情形」,但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能否作為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客體,仍應以專利法第2條第4款的規定為法律依據。以圖形化使用者介面提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時,為便於準確確定外觀設計的內容,申請人應在圖片、照片或簡要說明中,透過恰當的方式指明哪些部分屬於通電後才能顯示的圖案。

從比較法的角度來說,對於Icons以及GUI之創作予以設計保護,係國際上之趨勢,美國、歐洲、日本、韓國、澳洲等國均已將此列為設計專利保護之標的。台灣於2013年開始實施的專利法中,開放了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申請。中國大陸為因應國際上開放設計專利中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之申請的趨勢,亦透過修改《專利審查指南》(國知局第68號令)開放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之申請,新規定已自2014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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