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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公佈修改四部條例,自201331日起施行

20131月,中國大陸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通過了《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中長期規劃(2012-2030年)》,要求健全協同創新和開放共用機制,進一步加強完善管理制度,全面提升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水準和運行效率
 
此外,國務院總理溫家寶2013116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中決定對四部行政法規關於罰款數額之規定作出修改,以加大對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的打擊力度,並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四部條例修改內容,此四部條例均自201331日起施行。列表整理如下

 
修改之
條例名稱
國務院令
原條文內容
新條文內容
1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國務院令第632
24條第2:「有前款第()項或者第()項行為的,可以並處每件100元或者貨值金額5倍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項、第()項或者第()項行為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24條第2:「有前款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行為的,可以並處每件100元或者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行為的,可以並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國務院令第633
36「有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處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36「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3
《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
國務院令第634
18條、第19條:「並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
18條、第19條:「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國務院令第635
39條第3:「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處理品種權侵權案件時,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39條第3:「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處理品種權侵權案件時,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植物品種繁殖材料﹔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可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貨值金額或者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的,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40:「假冒授權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植物品種繁殖材料,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0:「假冒授權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植物品種繁殖材料﹔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貨值金額或者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的,根據情節輕重,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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