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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人大財經委建議提高商標侵權賠償上限

 中國大陸全國人大財經委就商標法修正案草案進行審議,提出加重對商標侵權行為處罰的建議,也要求草案能進一步提高商標侵權行為法定賠償額的上限。

現行中國大陸商標法第56條第2項規定: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

全國人大財經委則建議商標法修正草案,將商標侵權行為之法定賠償額,由上述的「50萬元以下」提高為「100萬元以下」。然而,考慮到經濟發展和通貨膨脹等因素,也有人認為就算將草案的法定賠償額提高到「100萬元以下」,現今的「100萬元以下」恐怕也還不及2001年「50萬元以下」的賠償力度。

此外,修正草案對於商標國際註冊,規定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對此,全國人大財經委認為:中國大陸參加的國際條約,需有相應的國內法規定,國際條約才能在中國境內發生效力,所以商標法修正草案前述規定是正確的。

但是,商標國際註冊是涉外法律關係,萬一發生糾紛,進入中國的司法程序時,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擬訂的部門規章只能作為人民法院判決的參考,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亦即商標國際註冊的具體辦法,如果授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加以規定,可能存在法律效力不足的問題。因此全國人大財經委建議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規範商標國際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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