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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修改《國家知識産權局行政復議規程》,201291日施行
 
中國大陸知識產權局於2012年7月18日公布第66號令,新修正之《國家知識産權局行政復議規程》(下稱《規程》)將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25日發佈的《國家知識産權局行政復議規程》同時廢止。
   
國家知識産權局條法司表示:《規程》是爲了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爲,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國家知識産權局依法行使職權。現行《規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於2002年由國家知識産權局制定,此次修正旨在落實2007年施行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並與第三次修改後的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配套。修改後的《規程》重點整理如下:
一、第3條:對國家知識産權局行政復議機構辦理行政復議事項時履行的職責,由原來的5項增爲9項,新增職責爲:1.辦理一併請求的行政賠償事項;2.督促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3.辦理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和重大行政復議決定備案事項;4.研究行政復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行政復議意見或者建議。
 
二、第4條:以概括的方式明確規定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範圍,擴大了可能受理對象,並將專利復審委員會的部分具體行政行爲納入專利行政復議的範圍,規定若對國家知識産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有關專利復審、無效的程序性決定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從而爲復審請求人和無效宣告請求人提供更多的救濟管道。
 
三、爲了更完善專利行政復議的程序,第二章對行政復議範圍和參加人,第三章對申請與受理,第四章對審理與決定等相關規定皆作了調整,同時還對相關法律術語做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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