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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通過《專利標識標注辦法》
 
中國大陸知識產權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專利標識標注辦法》,於2012年3月8日以第63號令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完整條文內容如下:
 
專利標識標注辦法
 
第一條 
爲了規範專利標識的標注方式,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標注專利標識的,應當按照本辦法予以標注。
 
第三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對標注專利標識的行爲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在授予專利權之後的專利權有效期內,專利權人或者經專利權人同意享有專利標識標注權的被許可人可以在其專利産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産品、該産品的包裝或者該産品的說明書等材料上標注專利標識。
 
第五條 
標注專利標識的,應當標明下述內容:
 
(一)採用中文標明專利權的類別,例如中國發明專利、中國實用新型專利、中國外觀設計專利;
 
(二)國家知識産權局授予專利權的專利號。
除上述內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圖形標記,但附加的文字、圖形標記及其標注方式不得誤導公衆。
 
第六條 
在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産品、該産品的包裝或者該産品的說明書等材料上標注專利標識的,應當採用中文標明該産品系依照專利方法所獲得的産品。
 
第七條 
專利權被授予前在産品、該産品的包裝或者該産品的說明書等材料上進行標注的,應當採用中文標明中國專利申請的類別、專利申請號,並標明“專利申請,尚未授權”字樣。
 
第八條 
專利標識的標注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規定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
 
專利標識標注不當,構成假冒專利行爲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照專利法第63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産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30日國家知識産權局令第29號發佈的《專利標記和專利號標注方式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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