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無權在中國大陸使用「iPad」商標
2011年12月5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駁回蘋果要求認定唯冠科技(深圳)侵害iPad商標權之訴訟,顯示蘋果在中國大陸無權使用iPad商標!而唯冠與蘋果訴訟,則是一場「小蝦米戰大鯨魚」的故事。
唯冠科技集團1989年始立於台北,1997年以唯冠國際名義在香港上市,在中國大陸、香港、台灣、美國、英國等7個地區設有子公司。唯冠科技(深圳)是唯冠國際的全資子公司。唯冠主要從事CRT顯示器、液晶顯示器、液晶電視機和相關零件研發和生產。2000年唯冠科技(台北)分別在歐盟、韓國、墨西哥、新加坡等8個國家申請註冊iPad商標,並陸續獲准;2001年唯冠科技(深圳)則在中國大陸申請註冊iPad商標,同年也已獲准,指定使用在其自行研發的液晶顯示器等電子產品上;當時蘋果尚未推出iPad平板電腦。
蘋果直到2006年策劃推出iPad時,才發現iPad商標權乃唯冠科技集團所有;蘋果提確認訴訟,在英國敗訴,唯冠確定擁有iPad商標權。蘋果又在中國大陸以商標連續三年未使用為由,主張撤銷唯冠的iPad商標,此案仍在審理中。2009年,蘋果與唯冠達成協議,唯冠科技(台北)將各國的iPad商標以3.5萬英鎊價格賣給蘋果。
但唯冠科技(深圳)卻表示:iPad的中國大陸商標權並沒有包含在3.5萬英鎊的讓與協議中,所以在中國大陸,iPad商標仍屬唯冠科技(深圳)所有,唯冠科技(台北)無權將中國大陸的iPad商標出售,蘋果公司在中國市場從未合法擁有iPad商標權。
蘋果不認同唯冠科技(深圳)上述內容,遂從2010年4月起,在中國大陸對唯冠科技(深圳)進行iPad商標訴訟。原告蘋果公司(美國)、IP申請發展有限公司(英國)(以下原告均略以「蘋果」表示)認為被告唯冠科技(深圳)侵害其iPad商標權,要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iPad」商標歸蘋果所有,並向唯冠科技(深圳)請求賠償調查費、律師費及相關損失共人民幣400萬元。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0年4月19日受理,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3次開庭審理。最後法院認定:蘋果若要取得他人商標,應按中國大陸的法律,與商標權利人(唯冠科技(深圳))簽訂讓與合約,並辦理登記手續。而本案商標讓與合約是蘋果公司與唯冠科技(台北)簽訂,無權拘束唯冠科技(深圳),因此認定蘋果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駁回;蘋果仍可上訴。
蘋果主張:與唯冠科技(台北)進行的iPad商標讓與協議,乃屬於「集團交易」;但法院認定唯冠科技(台北)與唯冠科技(深圳)分別屬於二個不同獨立法人,與蘋果訂定讓與協議的是唯冠科技(台北),所以不能拘束唯冠科技(深圳)。
其次,蘋果主張唯冠科技(台北)簽訂iPad商標讓與協議,成立「表見代理」。但唯冠科技(深圳)則反對,表示從未授權任何人讓與iPad商標。深圳一中院審理結果認為:表見代理是契約無相對人或當事人不明確,一方當事人以為代理人有權處分標的物,而與該代理人簽訂契約。本案讓與契約既然不是唯冠科技(深圳)與蘋果簽訂,契約有明確的相對人;而唯冠科技(深圳)沒有任何委託或授權唯冠科技(台北)與蘋果進行談判或簽訂讓與契約之書面,蘋果仍簽約,過失在於蘋果,亦無表見代理成立餘地。蘋果既然意欲取得他人的商標,應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並按中國大陸的法律規定,進行商標讓與契約簽訂及商標讓與登記程序。但實際情況不然,故判決駁回蘋果之訴。
除了司法判決外,在行政執法方面,據唯冠科技(深圳)表示:iPad產品進軍中國市場後,唯冠科技(深圳)曾多次嘗試與蘋果溝通,要求停止侵權、商討損失,但蘋果置之不理;唯冠科技(深圳)直到2011年1月才向北京市工商局舉報蘋果使用iPad商標涉嫌侵權。關於蘋果侵權的行政執法部分,目前工商局尚未做出最終的處罰決定。
蘋果一審敗訴後,唯冠科技(深圳)目前也已經開始在廣東地區對蘋果授權經銷商提起訴訟,要求蘋果經銷商停止侵權;法院已經受理,並於近日將擇期開庭。
蘋果則選擇另闢戰場,於2010年5月20日向香港法院,就該商標讓與協議產生之違約糾紛,向唯冠國際、唯冠科技(台北)、唯冠科技(深圳)提起民事訴訟;案件至今尚無審理結果。
****************************************************************
【分析】本案的重點,在於唯冠科技(深圳)與唯冠科技(台北)都只是唯冠國際的「子公司」而非「分公司」。分公司的特徵具體表現為: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佔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並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法規定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手續後即可成立;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部門;分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但子公司則完全不同,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子公司與分公司的重要區別: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實際控制:所謂實際控制是指母公司對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擁有實際上的決定權,其中尤為重要的是能夠決定子公司董事會的組成。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過行使權力而指派董事會多名董事。某些信託機構雖然擁有公司的大量股份,但並不參與對公司事務的實際控制,而不屬於母公司。
(2)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控制關係是基於股權的佔有或控制協議。根據股東會多數表決原則,擁有股份越多越能夠取得對公司事務的決定權。因此一個公司如果擁有了另一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夠對該公司完全控制。但實際上由於股份的分散,只要擁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夠得到股東會表決權的多數,取得控制的地位。
(3)母公司、子公司各為獨立的法人。雖然子公司處於受母公司實際控制的地位,許多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的管理,有的甚至類似母公司的分支機構,但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獨立公司,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稱和公司章程,並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其財產與母公司的財產彼此獨立,各有自己的資產負債表。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財產為限承擔各自的財產責任。透過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對其實行控制的公司,又稱控股公司。母公司與控股公司是可以通用的兩個概念,子公司也可以通過控制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成為控股公司,被控股的公司成為孫公司,甚至孫孫公司。母公司通過控制眾多的子公司、孫公司而成為龐大的集團。
綜上,唯冠科技(台北)與唯冠國際乃母子公司的關係,而非分公司,所以唯冠科技(台北)無權讓與唯冠科技(深圳)的商標,即使唯冠科技(台北)在香港敗訴,也只承擔違約責任。蘋果這次未調查清楚iPad商標在不同國家的所有權人,釀成大錯,是一個十分慘痛的教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