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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自201181日起施行新版《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辦法》

中國大陸自201181日起實施新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辦法》(台灣稱「專利授權登記」,以下稱《備案辦法》),專利實施許可是專利權人實現其發明之經濟價值/市場價值的主要手段之一,也是促進專利技術推廣應用的重要方式。

修改《備案辦法》的主要原因有二:一、《國家知識産權戰略綱要》(以下簡稱《綱要》)明確提出,要「促進自主創新成果的知識産權化、商品化、産業化,引導企業採取知識産權轉讓、許可、質押等方式實現知識産權的市場價值」。為落實《綱要》精神,中國大陸進一步簡化專利實施許可備案程序。二、中國大陸2008年修改專利法、2010年修改專利法實施細則,導致現行《備案辦法》中部分條文與修改後的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之規定不相符合,因此國知局著手進行修改《備案辦法》。

  新的《備案辦法》與舊版相較,主要有以下不同:

新版《備案辦法》

舊版《備案辦法》

1.名稱不同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辦法》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管理辦法》

2.實施日期

201181日起

200211日起

3.簡化當事人申請備案程序

1.以下申請文件(不用「一式兩份」):

(1)許可人或者其委託的專利代理機構簽字或者蓋章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申請表;

(2)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3)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4)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註明委託權限的委託書;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1.以下申請文件需「一式兩份」

(1)   備案申請表;

(2)   合同副本;

(3)   專利證書或者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影本;

(4)   讓與人身份證明;

(5)   其他文件。

2.當事人可以郵寄、直接送交等方式辦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相關手續。

2.當事人需直接親自辦理或委託代理人辦理備案手續。

3.新增「實施許可的期限」的公告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的有關內容由國家知識産權局在專利登記簿上登記,並在專利公報上公告以下內容:許可人、被許可人、主分類號、專利號、申請日、授權公告日、實施許可的種類和期限、備案日期。

專利合同備案的有關內容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專利登記簿上登記,並在專利公報上公告以下內容:合同案號、讓與人、受讓人、主分類號、專利號、專利申請日、授權公告日、合同性質、備案日期、合同履行期限、合同變更等。

4.刪除委託涉外專利代理機構之規定(配合專利法修正)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辦理備案相關手續的,應當委託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辦理專利合同備案的,應當委託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5.考慮一造為外國人,放寬程序

許可人或者其委託的專利代理機構簽字或者蓋章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申請表

許可人和被許可人共同簽字或者蓋章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申請表

4.新增備案工作期限規定

國家知識産權局自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予以備案。

地方備案部門受理備案申請後,應當按照規定形式及時將備案申請表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確認專利權、專利申請權的法律狀態。

5.放寬變更授權後登記日期為30

實施許可的期限屆滿或者提前解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在期限屆滿或者訂立解除協議後30日內持備案證明、解除協議和其他有關文件向國家知識産權局辦理備案註銷手續。

當事人提前解除專利合同的,應當在訂立解除協定後10日內持協定、備案證明和其他有關文件向原備案部門辦理備案註銷手續。

6.充實「不予備案」之規定

備案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並向當事人發送《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不予備案通知書》:

(1)專利權已經終止或者被宣告無效的;

(2)許可人不是專利登記簿記載的專利權人或者有權授予許可的其他權利人的;

(3)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

(4)實施許可的期限超過專利權有效期的;

(5)共有專利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約定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

(6)專利權處于年費繳納滯納期的;

(7)因專利權的歸屬發生糾紛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對專利權採取保全措施,專利權的有關程序被中止的;

(8)同一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重復申請備案的;

(9)專利權被質押的,但經質權人同意的除外;

(10)與已經備案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衝突的;

(11)其他不應當予以備案的情形。

下列情況不予備案:   

(1)專利權終止、被宣告無效,專利申請被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

(2)未經共同專利權人或申請人同意,其中一方擅自與他人訂立專利合同的;

(3)同一專利合同重複申請備案的;

(4)專利合同期限超過專利權有效期限的;

(5)其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7.新增「撤銷備案」規定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後,國家知識産權局發現備案申請存在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並且尚未消除的,應當撤銷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並向當事人發出《撤銷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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