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四類IP行政案件統一由知識產權審判庭審理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6月30日公布《關於專利、商標等授權確權類知識產權行政案件審理分工的規定》(以下簡稱《審理分工規定》),自7月1日起,專利、商標、積體電路設計、植物新品種等四類案件的授權等相關行政案件,將統一由知識?權審判庭審理。
《審理分工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據《國家知識?權戰略綱要》(以下簡稱《戰略綱要》)所為的規定,作為推動知識產權戰略在法院系統實施的第一步。《戰略綱要》要求法院系統儘速研究並設置統一受理知識?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專門知識?權法庭,在反覆調查詳細研究後,決定先由行政案件開始交知識產權審判庭審理,再逐步擴展到民、刑事案件;該規定於6月22日提交第1469次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後隨即實施。
有關法律案件管轄方面,知識產權案件的一審法院為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知識?權審判庭,而根據被告所在地的不同,決定案件是由第一或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知識審判庭審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權審判庭則為此類案件的二審法院。
此外,有關專利、商標等授權、權利存否等知識?權行政案件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則由上級人民法院知識?權審判庭負責審理。
因應《審理分工規定》的實施,最高人民法院於2002年5月21日公布的《關於專利法、商標法修改後專利、商標相關案件分工問題的批復》(法〔2002〕117號)自2009年7月1日起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