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海關總署說明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83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已於2009年2月17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25日海關總署令第114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修訂前《實施辦法》)同時廢止。海關總署在《實施辦法》施行前,特別說明並摘要重點如下:
一、修訂《實施辦法》的指導思想:
(一)增加海關執法的規範性和透明度
《實施辦法》較舊條文新增了6條,對許多細節作了更完整的規定,特別是修訂第27條,若海關無法確認貨物是否侵害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向法院請求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財產保全措施;如此一來可確保全國海關對保護知識產權執法的標準統一。
(二)合理規定海關、權利人和收發貨人的權利義務
新條文在「海關有效執法和降低執法成本」、「方便知識?權權利人和防止權利濫用」、「保證執法威懾和便利合法進出」等方面,特別考慮到各方利益的維護與平衡。
二、修訂《實施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擴大了適用範圍,新增奧林匹克標誌和世界博覽會標誌保護的規定(第三十七條)
根據國務院頒佈的《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和《世界博覽會標誌保護條例》的規定,海關應當按照或者參照《知識?權條例》對奧林匹克標誌和世界博覽會標誌實施保護,因此《實施辦法》在附則新增了「海關參照本辦法對奧林匹克標誌和世界博覽會標誌實施保護」的規定。
(二)調整知識?權海關保護備案制度(第二章)
1.為鼓勵知識?權權利人利用「知識?權海關保護備案系統」提出備案申請,第6條詳定備案申請書的內容。
2.為使《實施辦法》與修訂後的《專利法》銜接,第7條規定申請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備案,應提交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
3.為解決目前因知識?權權利人未及時變更和登出備案導致的合法貨物被延誤通關問題,第12條特別規定知識?權權利人若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海關總署申請變更備案,海關總署得主動登出備案;海關總署主動登出備案則應以「對他人合法進出口造成嚴重影響」為前提條件。
(三)平衡申請保護制度的各方利益(第16條至第18條)
《實施辦法》第16條刪除了權利人在海關扣留貨物前可以查看貨物和撤回申請之規定,以避免知識產權權利人未事先對侵權狀況進行瞭解,就濫用申請權要求海關中止貨物通關,而不必負賠償責任。
第17條第2項則規定權利人可以在海關扣留貨物後經海關同意查看貨物,以保障權利人的權利。
第18條第2項規定權利人可以向海關申請在法定期限內提前放行貨物;第1項則明確要求知識?權權利人就海關扣留的貨物向人民法院申請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財?保全措施時,需將司法扣押列入請求事項。
(四)?動海關職權保護之要件(第21條)
為減少海關中止放行貨物造成合法貨物通關被延誤的情況,第21條規定海關可以要求收發貨人在規定期限內申報貨物的知識?權狀況,海關中止放行貨物應以收發貨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貨物的知識?權狀況和提交有關文件或海關有理由認為貨物涉嫌侵害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權?前提條件。
(五)知識?權權利人與收發貨人和解後的處理(第27條)
知識?權爭議屬私權糾紛,海關查處侵權案件應盡可能依知識?權權利人的主觀意願,鼓勵當事人透過協商解決侵權糾紛,以減省海關的執法成本,故《實施辦法》新增了權利人與收發貨人就海關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達成協定後海關可以終止調查的規定。
(六)關於當事人放棄涉嫌侵權物品的規定(第31條)
為提高海關的執法效率,簡化有關程序,加強在旅檢、郵遞通道保護知識?權,第31條新增了進出境旅客或進出境郵件的收寄件人得聲明放棄涉嫌侵權物品。
(七)當事人無法查清侵權時海關得收繳侵權貨物或物品(第32條)
進出口貨物或者進出境物品經海關調查認定侵害知識?權,由海關予以沒收,但當事人無法查清時,自海關制發有關公告之日起滿3個月後,可由海關予以收繳。
(八)海關向知識?權權利人送達書面通知之方式(第40條)
為使海關與知識?權權利人間關於確認貨物知識?權狀況和?動相關程序的通知儘快送達,第40條新增了「傳真或者其他方式」作為海關向知識?權權利人送達書面通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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