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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2020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之一

--首次判決認定AI生成文章由設計AI者享有著作權

【資料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n   案號:(2019)粵0305民初14010號(2019.12.24

n   當事人

原告:深圳市騰訊電腦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公司)

被告:上海盈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盈訊科技)

n   事實摘要

2018820日,騰訊公司首次發表了由其自主開發的智慧寫作輔助系統——Dreamwriter電腦軟體撰寫的財經報導《午評:滬指小幅上漲0.11%2671.93 通信運營、石油開採等板塊領漲》(以下簡稱「涉案文章」),並在文末駐明「本文由騰訊機器人Dreamwriter自動撰寫」。同日,盈訊科技在其經營的網站上發佈了與涉案報導標題和內容完全一致的文章。經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審理,法院認定:涉案文章屬於中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文字作品,是原告主持創作的法人作品。被告未經授權,在其經營的網站上向公眾提供被訴侵權文章內容的行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資訊網路傳播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已確定。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判決盈訊科技侵權,也就是承認人工智慧生成的文章也有著作權;人工智慧是由人設計創造的,因此人工智慧生成的作品著作權也屬於創造人工智慧的人。本案已編入中國2020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之一,是第一次中國以判決認定AI生成的作品應受到保護,但中國現行的相關法律尚無關於人工智慧創作是否具有智慧財產權的說明或條款。

ü   原告主張:

1.          Dreamwriter電腦軟體是由原告的關係企業北京騰訊公司自主開發的一套基於資料和演算法的智慧寫作輔助系統,於2015.8.20開發完成,2019.5.9北京騰訊取得版權局頒發的《騰訊Dreamwriter軟體[簡稱:DreamwriterV4.0》電腦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編號:軟著登字第3868479號)。

2.          北京騰訊已將上述「Dreamwriter電腦軟體」著作權授權給原告使用。自2015年以來,原告主持創作人員使用Dreamwriter智慧寫作助手每年可以完成大約30萬篇作品。涉案文章是由原告利用Dreamwriter軟體在大量採集並分析股市財經類文章的文字結構,不同類型股民讀者的需求的基礎上,根據原告獨特的表達意願形成文章結構,並利用原告收集的股市歷史資料和即時收集的當日上午的股市資料,於20188201132分(即股市結束的2分鐘內)完成寫作並發表。原告主持創作人員使用Dreamwriter智慧寫作助手完成,故原告在官網發表涉案文章時,採用末尾註明「本文由騰訊機器人Dreamwriter自動撰寫」的方式表達文章屬原告法人意志創作。

3.          涉案文章係由原告主持,代表原告意志創作,並由原告承擔責任的作品,原告依法應視為涉案文章的作者,涉案文章作品的著作權歸原告。原告發現被告未經原告授權即在原告文章發表當日複製了原告涉案文章(以下簡稱「侵權文章」),並在被告經營的「網貸之家」網站透過網路向公眾傳播。侵權文章的內容與原告享有著作權的涉案文章內容完全相同,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資訊網路傳播權。此外,原告對於財經報導內容的高效產出是原告透過一系列創造性勞動所累積形成的競爭優勢,涉案文章的創作流程主要經歷資料服務、觸發和寫作、智慧校驗和智慧分發四個環節。被告未經智力勞動創作,直接複製原告的工作成果用於被告網站獲取網路流量攫取競爭利益,違背了誠信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擾亂財經媒體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ü   被告認可原告所主張之事實。

 

n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審理結果

一、原告為本案適格的主體

(一)        涉案文章構成文字作品

涉案文章是一篇股市財經綜述文章,屬於文學領域的表達,具備可複製性。因此,涉案文章是否構成文字作品的關鍵在於判斷涉案文章的是否具有獨創性。

是否具有獨創性,應從是否獨立創作及外在表現上是否與已有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異,或具備最低程度的創造性進行分析判斷。涉案文章由原告主創團隊人員運用Dreamwriter軟體生成,其外在表現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其表現的內容體現出對當日上午相關股市資訊、資料的選擇、分析、判斷,文章結構合理、表達邏輯清晰,具有一定的獨創性。

涉案文章的生成過程,體現了創作者的個性化選擇、判斷及技巧:涉案文章的生成過程主要經歷資料服務、觸發和寫作、智慧校驗和智慧分發四個環節。在上述環節中,資料類型的輸入與資料格式的處理、觸發條件的設定、文章框架範本的選擇和語料的設定、智慧校驗演算法模型的訓練等均由主創團隊相關人員選擇與安排。涉案文章的創作過程與普通文字作品創作過程的不同之處在於創作者收集素材、決定表達的主題、寫作的風格以及具體的語句形式的行為也即原告主創團隊為涉案文章生成作出的相關選擇與安排和涉案文章的實際撰寫之間存在一定時間上的間隔。本院認為,涉案文章這種缺乏同步性的特點是由技術路徑或原告所使用的工具本身所具備的特性所決定的。原告主創團隊相關人員的上述選擇與安排符合著作權法關於創作的要求,應當將其納入涉案文章的創作過程。

本案中原告主創團隊在資料登錄、觸發條件設定、範本和語料風格的取捨上的安排與選擇屬於與涉案文章的特定表現形式之間具有直接聯繫的智力活動。從涉案文章的生成過程來分析,該文章的表現形式是由原告主創團隊相關人員個性化的安排與選擇所決定的,其表現形式並非唯一,具有一定的獨創性。

綜上,從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現形式與生成過程來分析,該文章的特定表現形式及其源於創作者個性化的選擇與安排,並由Dreamwriter軟體在技術上「生成」的創作過程均滿足著作權法對文字作品的保護條件,本院認定涉案文章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文字作品。

(二)涉案文章構成法人作品

涉案文章是在原告的主持下,由包含編輯團隊、產品團隊、技術開發團隊在內的主創團隊運用Dreamwriter軟體完成,是由原告主持的多團隊、多人分工形成的整體智力創作完成了作品,整體體現原告對於發佈股評綜述類文章的需求和意圖。在由原告經營的騰訊網證券頻道上發佈,文章末尾註明「本文由騰訊機器人Dreamwriter自動撰寫」,署名「騰訊」指向其發佈平臺應理解為原告,說明涉案文章由原告對外承擔責任。故本院認定涉案文章是原告主持創作的法人作品,原告是本案適格的主體,有權針對侵權行為提起民事訴訟。

二、被告侵害原告享有的著作權

被告未經授權,在其經營的網貸之家網站上向公眾提供了被訴侵權文章內容,供公眾在選定的時間、選定的地點獲得,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資訊網路傳播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於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本院已經依照《著作權法》的具體條款對原告予以救濟,不再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條件。

關於賠償數額,因原告無證據證明因涉案侵權行為給其造成的實際損失和被告因此而實際獲利的情況,故本院綜合考慮作品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為的性質及後果、原告必要、合理的維權支出等因素,酌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的維權費用人民幣1500元。

至於原告要求被告在其公司網站首頁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因無證據證明被告的侵權行為對原告的商譽或原告就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人身權造成損害,故對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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