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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市場監管總局發佈
《廣告絕對化用語執法指南》

【資料來源:中國大陸市場監管總局官網】

中國大陸市場監管總局為釐清廣告用語的法律規範,並提供執法依據,於2023224日市場監管總局第3次局務會議通過了《廣告絕對化用語執法指南》,並於同年225日公告。

這份《廣告絕對化用語執法指南》主要是為「廣告絕對化用語監管執法」提供指引,這是指中國大陸《廣告法》第9條第3項規定的,包括「國家級」「最高級」「最佳」以及與其含義相同或者近似的其他用語。

原則上,商品經營者(包括服務提供者)在其經營場所、自設網站或者擁有合法使用權的其他媒介發佈有關自身名稱(姓名)、簡稱、標識、成立時間、經營範圍等資訊,且未直接或者間接推銷商品(包括服務),一般不視為廣告。在這些資訊中若使用絕對化用語,商品經營者無法證明其真實性,可能影響消費者知情權或者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所以可以依法進行查處。

但是有些情形,廣告中使用絕對化用語未指向商品經營者所推銷的商品,例如:絕對化用語指向的內容,與廣告中推銷的商品性能、品質無直接關聯,且不會對消費者產生誤導,就不適用《廣告法》關於絕對化用語的規定。

另一種情況是,如果廣告中使用的絕對化用語指向商品經營者所推銷的商品,但不具有誤導消費者或者貶低其他經營者的客觀後果,例如:商品名稱、規格型號、註冊商標或者專利中含有絕對化用語,廣告中使用商品名稱、規格型號、註冊商標或者專利來指代商品,以區分其他商品的,也不適用《廣告法》關於絕對化用語的規定。

但上述情況廣告主必須能證明其真實性,如果無法證明其真實性,仍須依照《廣告法》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市場監管部門對廣告絕對化用語實施行政處罰時,應依據《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廣告內容、具體語境以及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實際情況,合理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若只是初次在廣告中使用絕對化用語,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也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為提供自由裁量空間,《廣告絕對化用語執法指南》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也可以制定廣告絕對化用語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處罰清單,並進行動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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