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國知局公佈《關於第 35 類服務商標申請註冊與使用的指引》
【資料來源:國知局官網】
按照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申請註冊商標時,申請人應當按照基於尼斯分類制定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下稱區分表)公佈的商品和服務,填報其所申請註冊商標的類別和名稱。為使相關市場主體正確理解第35類服務專案的內涵和外延,瞭解相關分類項目本意,合理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制定本指引。
一、第 35 類服務專案特點
區分表第35類服務主要包括涉及商業或者工業企業的業務管理、運營、組織和行政管理的服務,以及廣告、市場行銷和促銷服務。值得注意的是,按分類要求,商品銷售不視為服務。
第 35 類服務的主要目的在於,對他人相關商業經營或者管理、對他人工商企業的業務活動或者商業職能的管理進行幫助,以及通過各種傳播方式為他人提供向公眾進行廣告宣傳的服務。本類服務最重要的特點在於相關服務是為他人提供的,而非為權利人自身業務需求從事的有關行為。
二、正確理解第 35 類服務專案
通常來說,一般類型的商品生產企業,僅以製造或者銷售自己的商品為經營範圍的,不從事為其他市場主體或者個人提供廣告服務、商業管理輔助等服務的,無需在第35類相關服務上申請註冊商標。
1.廣告相關服務
是指為他人的產品或者服務行為進行廣告、製作廣告或者提供廣告策劃等服務,例如「廣告、張貼廣告、廣告宣傳、廣告片製作、戶外廣告、電影廣告、廣告諮詢、廣告編輯、製作和傳播」等。不包括為自己的產品或者服務行為直接進行廣告宣傳,或者請他人為自己的產品或者服務進行廣告、廣告策劃、編輯、製作及傳播等。在對自己的產品或者服務進行推廣的過程中,當事人可以自己實際經營的商品或者服務商標進行廣告宣傳等。從事廣告相關服務的典型主體主要包括為他人提供廣告策劃、設計、製作、發佈、傳播等服務的主體。
2.商業管理輔助相關服務
是指為説明他人對其商業企業的經營管理等提供幫助的行為,例如「商業管理輔助、商業管理諮詢、工商管理輔助、商業研究、飯店商業管理、組織商業活動、商業評估服務、商業資料分析、市場調查研究、消費者研究」等。不包括為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加強自身企業管理而為自身從事的日常企業管理、商業分析、研究、調查等。從事商業管理輔助相關服務的典型主體主要包括為他人提供商業諮詢、研究、管理等服務的主體。
3.特許經營相關服務
是指為他人的特許經營行為提供的商業管理等服務,不包括特許人進行的特許經營行為本身。「特許經營」與「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概念不同。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合同形式將其所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被許可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是指為上述他人的特許經營提供諮詢、調查等輔助性服務,旨在為他人的經營活動提供商業性管理等幫助。具體包括「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輔助、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諮詢、特許經營商業事務管理、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四項。從事特許經營相關服務的典型主體主要包括為他人的特許經營行為提供商業諮詢、調查、管理等服務的主體。
4.進出口代理服務
是指相關商業主體通過提供專業代理服務為他人的商品辦理進出口貿易等事項。不包括以買賣方式交易自身商品的情形,也不包括自行辦理自己產品的進出口業務等。從事進出口代理服務的典型主體主要包括代他人辦理進出口相關業務的主體。
5.為他人推銷服務
是指為説明他人提升其商品或者服務在市場上的銷量或者需求,提供具體建議、策劃、諮詢等服務。不包括通過零售或者批發等方式直接向消費者出售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也不包括銷售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務以賺取差價的情形,即單純的商品銷售行為不屬於為他人推銷服務範疇。商品或者服務的經銷商或者提供者通常屬於該類服務的被服務物件。從事為他人推銷服務的典型主體主要包括線上下或者線上為推銷他人商品或者服務而提供相應具體服務的主體。
經營活動僅是銷售他人品牌產品以賺取一定的差價時,其從事的經營活動實際上屬於零售,不屬於為他人推銷服務。但若在經營活動中除銷售商品外,還存在提供如廣告宣傳、商品展示、推銷等服務時,相關主體可在對應具體服務上申請註冊商標。
6.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線上市場服務
是指相關商業主體為買賣雙方提供一個線上平臺,聚集在該平臺上的賣家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務形成了一個集合性的市場,買家可通過登錄平臺選購所需商品或者服務。不包括開設線上店鋪從事銷售活動等。從事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線上市場服務的典型主體主要包括為買賣雙方提供線上交易平臺的電子商務平臺等。
7.人事相關服務
是指為他人提供人事管理、人員招收、招聘等服務,例如「人員招聘、人力資源管理、人事管理、人員招收、員工職務調整、職業安置」等。不包括經營活動中企業內部從事的人事管理、職工崗位調整及為自己的企業招聘人員等行為。從事人事相關服務的典型主體主要包括為他人提供人員招聘、管理等服務的主體。
8.辦公事務相關服務
是指為他人提供文檔複印、檔案管理、速記等辦公事務服務,例如「複印服務、速記、電腦文檔管理、文秘、商業文檔管理、訂閱報紙」等。不包括為企業自身開展工作進行的內部檔案管理、列印複印等行為。從事辦公事務相關服務的典型主體主要包括為他人提供複印、速記、文秘等服務的主體等。
9.財會相關服務
是指為他人提供財會相關服務,例如「會計、編輯帳目報表、商業審計、稅務籌畫、財務審計」等。不包括企業自身直接開展或者聘請他人幫助自己開展的稅務籌畫及商業審計等。從事財會相關服務的典型主體主要包括為他人提供財務審計等服務的主體。
10.尋找贊助服務
是指為他人尋找贊助服務,不包括為自己的相關商業活動尋找贊助,也不包括為他人提供贊助等行為。從事尋找贊助服務的典型主體主要包括説明他人尋找贊助服務的相關主體。
11.藥品、醫療用品零售或批發服務
是指將藥品、藥用製劑、衛生製劑、醫療用品、獸藥、獸醫用製劑等需要獲得國家批准和資質證書才可零售或批發的商品集中和歸類(運輸除外),以便顧客看到和購買。該服務是指為上述特殊商品進入流通領域提供的綜合便利服務行為,不包括藥品、藥用製劑等具體商品。從事藥品、醫療用品零售或批發服務的典型主體主要包括提供醫療用品零售服務等主體。
三、正確使用第 35 類服務商標
為了有效發揮商標標示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基本功能,商標註冊人應當對註冊商標進行實際使用。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為限,商標註冊人應規範使用已註冊商標。
(一) 已註冊商標的規範使用
第35類服務的主要目的及特點在於為他人提供相關服務,因此第 35 類商標權利人在使用其註冊商標時,應正確理解相關服務專案內涵和外延,在核定使用的服務範圍內進行規範使用。
在店鋪門頭上的商標使用是為了銷售自己所生產的商品的,不屬於對「為他人推銷」服務的使用。當其他市場主體以核定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標作為權利基礎對上述行為主張侵權時,被控侵權人即便是獲得了「為他人推銷」服務的註冊商標,該行為仍然可能構成對他人註冊商標的侵權或不正當競爭。
【例】采蝶軒案
在采蝶軒案中,原被告分別在廣東和安徽經營名為「采蝶軒」的蛋糕店十餘年之久。2012 年,中山采蝶軒以被告安徽采蝶軒在經營的麵包、蛋糕等食品外包裝上及店鋪門頭使用「采蝶軒」系列商標侵害其享有的「采蝶軒」系列註冊商標專用權等為由訴至法院。
安徽采蝶軒主張其在店鋪門頭上的使用「采蝶軒」的行為系對其在 35 類「替他人推銷」等服務上註冊「采蝶軒」商標的使用行為。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第35 類服務的主要目的應在於「對商業企業的經營或管理進行幫助」或者「對工商企業的業務活動或者商業職能的管理進行幫助」,不應包括:主要職能是銷售商品的企業,即商業企業的活動。第3503組的「替他人推銷」專案,顧名思義是指替他人的企業經營或管理提供幫助。本案中,安徽采蝶軒在店鋪門頭上使用涉案商標依然屬於在「麵包、蛋糕店」等服務上的直接使用,不屬於為企業經營和管理提供説明的服務。安徽采蝶軒並不為他人提供某種服務,而是自身經營該店鋪、銷售自身生產的產品。據此,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安徽采蝶軒的上述使用不屬於在第 35 類「推銷(為他人)」服務上的使用。
(二)商標使用證據的真實留存
為規制「囤而不用」的商標註冊行為、清理閒置商標,釋放有限資源、遏制惡意註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我國設立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制度,即在商標核准註冊滿三年後,任何主體或個人都可以因商標連續三年沒有投入實際使用而提起撤銷申請。
相較于商品,經營者提供的服務具有無形性,這使得提供服務商標使用證據的難度往往更高,因此,商標權利人在規範使用商標時也應注重對註冊商標使用證據的收集。依據我國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商標權利人在收集、提供商標使用證據時,可重點考慮以下方面:
1. 服務合同中明確約定服務內容。服務合同應體現服務商標標識、商標號、具體服務專案、服務內容。
2. 合同應有對應的發票、付款憑證、驗收單等,即合同與發票、付款憑證、驗收單在體現的服務商標、商品、服務金額、服務內容、時間等內容上能夠一一對應。
3. 注意留存通過廣播、電視、報紙、雜誌等各種媒體,以及通過電子媒體、網路等途徑對服務商標進行宣傳的證據。
4. 服務場所應統一標注商標,如門頭、招牌、內部牆壁、服務介紹手冊、工作人員服飾、菜單、價目表、辦公文具以及其他與指定服務相關的用品等,應標明服務商標;委託設計公司就上述載體進行設計、製作的合同及發票,應體現服務商標。
5. 同一類別有多件商標,且商標顯著部分不同時,應有意識地區分使用,並留存好各商標的使用證據。
6. 商標與企業字型大小相同時,作為商標使用時可以在商標右上角標注以作區分。
7. 因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產清算等無法投入使用時,收集、整理好相關抗辯證據。
(三)權利的恰當維護和合理行使
權利的維護和行使均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商標權利人應避免權利濫用或過度維權,相關當事人也應避免超過限度的使用行為。
1. 市場經營主體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其服務均有可能具有一定的「商業性」及「管理性」等特點或屬性。第35類服務商標權利人不能因其他市場主體在經營活動中提供的服務存在上述屬性就認為該等行為與第35類服務屬於同一種或類似服務,從而認為侵害其第35 類服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禁止其他市場主體正當提供服務。
【例】滴滴案
原告廣州市睿馳電腦科技有限公司主營軟體與互聯網業務,因準備從事與汽車相關的業務,在第38 類上註冊了「嘀嘀」和「滴滴」商標、在第35 類上註冊了「嘀嘀」商標,並投資成立全資子公司廣州市嘀嘀資訊有限公司(下稱嘀嘀公司),申請了 ddyddy 系列功能變數名稱。被告基於軟體資訊平臺向社會公眾提供「滴滴(嘀嘀)打車」服務,並在提供服務的軟體程式乘客端和司機端介面等處顯著標注「滴滴(嘀嘀)」字樣。原告認為被告的服務屬於第35 類中的替他人推銷、商業管理、組織諮詢、組織商業或廣告展覽、商業資訊、電腦檔案中進行資料檢索(替他人)及第38類中的相關服務等,上述服務與原告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範圍相同或近似,侵害了原告第35 類和第38 類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第 35 類服務的目的在於對商業企業的經營或管理提供幫助,對工商企業的業務活動或商業職能的管理提供説明,服務物件通常為商業企業,服務內容通常包括商業管理、行銷方面的諮詢、資訊提供等。原告列舉被告提供服務過程中的相關商業行為,或為被告針對行業特點採用的經營手段,或為被告對自身經營採取的正常管理方式,與第 35 類商標針對的由服務企業對商業企業提供經營管理的幫助並非同類。而任何公司進行經營活動,均可能包含「商業性」「管理性」的行為,以是否具有上述性質確定商標覆蓋範圍的性質,不符合該類商標分類的本意。因此,被告在服務方式、物件和內容上均與原告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項目區別明顯,不構成相同或類似服務。
2. 相關市場主體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商標時,也應注意使用方式和界限,避免超出必要限度。例如,相關當事人在正當使用商品商標時,應注意使用方式和界限,避免相關具體使用行為造成對他人服務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再如,商標被許可人應當嚴格在被許可的商品或者服務範圍內進行使用,避免超出被許可範圍的相關使用行為造成對他人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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