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國知局公佈
《關於商標申請註冊與使用
如何避免與在先權利衝突的指引》
【資料來源:國知局官網】
為引導市場主體在申請註冊與使用商標時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避免損害他人在先權利,造成相關公眾混淆和誤認,制定本指引。
一、適用範圍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此處「在先權利」是指在商標申請註冊日之前已經享有並合法存續的權利或者權益,包括企業名稱特取權(註:中國大陸稱為「字型大小權」)、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姓名權、肖像權、地理標誌、有一定影響的商品或者服務名稱、包裝、裝潢以及應予保護的其他合法在先權益。對於在先商標權的保護,已通過《商標法》其他條款予以體現,因此本指引中「在先權利」不包括在先商標權。
二、關注重點
一是市場主體在申請註冊與使用商標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商業道德,樹立按需申請、真實使用、合理保護的正確意識,避免「囤商標」「傍名牌」「搭便車」「蹭熱點」等不當註冊及使用行為。
二是市場主體在申請註冊與使用商標時,應當主動避讓與他人在先權利相同或近似的標誌,避免對他人在先權利造成損害。市場主體在申請註冊或者使用商標之前,應當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可通過互聯網、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檢索及分析系統等方式對他人享有的在先權利進行充分檢索查詢,以確認相關標誌不與他人享有的在先權利相衝突。市場主體也可以委託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進行檢索查詢。
三是市場主體擬將與他人享有在先權利衝突的標誌作為商標進行申請註冊或者使用的,應當獲得在先權利人的許可,並在權利人授權許可範圍內規範使用,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
四是市場主體應當規範使用註冊商標,不得通過改變顯著特徵、拆分、組合等方式使用註冊商標,以免與他人在先權利相衝突。
三、商標與在先權利衝突的常見情形:
(一)與企業名稱特取權相衝突的情形
企業名稱與自然人姓名相對,屬於民法典賦予相關主體的人身權之一,其一般由行政區劃名稱、企業名稱特取部分、行業或者經營特點及組織形式組成,其中的企業名稱特取部分是用以區別不同企業的主要內容。實務上在商標法領域對於企業名稱的保護主要體現在對企業名稱特取權的保護。已與企業建立穩定對應關係的企業名稱的簡稱,亦受保護。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的名稱、個人合夥及個體工商戶企業名稱特取部分等可以參照企業名稱特取權予以保護。當事人應當避免在與在先企業名稱特取權人實際經營的商品或者服務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將與他人在商標申請註冊日之前已登記或者使用並在相關公眾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業名稱特取部分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標誌,作為商標進行申請註冊或者使用。同時,也應避免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產生混淆或者誤認的商標申請註冊和使用行為。
實務上,判斷相關商標申請註冊是否損害了他人在先企業名稱特取權,一般還會結合在先企業名稱特取部分的獨創性、知名度、系爭商標與企業名稱特取權人實際經營的商品或者服務相同或者類似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
【例】「西貝蓧面村」註冊商標無效宣告案北京西貝蓧面村餐飲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西貝公司)對自然人席某註冊的「西貝蓧面村」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提出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申請。
西貝公司成立時間早於系爭商標申請日,經過廣泛使用宣傳,「西貝蓧面村」企業名稱特取部分在餐飲等服務領域及相關公眾中已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為相關消費者所知曉。「西貝蓧面村」企業名稱特取部分並非現代漢語固有的常見詞語,具有特定的指向性和一定的獨創性。系爭商標與「西貝蓧面村」企業名稱特取部分完全相同,且系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大餅」等商品,與西貝公司提供的「餐飲」等服務具有較為密切的關聯關係,系爭商標的註冊與使用易導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源自于西貝公司,或者與之存在某種特定聯繫,致使西貝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因此,系爭商標的申請註冊損害了西貝公司的在先企業名稱特取權,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所指情形,系爭商標已被宣告無效。
(二)與著作權相衝突的情形
著作權是法律賦予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常見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音樂作品、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圖形作品等。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當事人應當避免將與他人已在先享有,並在保護期限內的著作權的作品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的標誌作為商標進行申請註冊或者使用。實務上,在判斷是否享有在先著作權時,一般會依據公開發表相關作品的證據材料、在先創作完成相關作品的證據材料及登記證書等證據進行認定,並可輔以生效裁判文書等證據進行佐證。
【例】「橙米 CNMI」商標異議案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小米公司)對泉州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稱泉州公司)申請的商標(下稱被異議商標)提出商標異議申請。
小米公司提交的版權登記證書等證據足以證明其在先創作了美術作品,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被異議商標英文部分中的「MI」與上述美術作品在設計手法、表現形式、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構成實質性相似,同時,經小米公司長期使用和廣泛宣傳,該作品已在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知名度,泉州公司有接觸該作品的可能。
因此,被異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損害了小米公司的在先著作權,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所指情形,被異議商標已被不予註冊。
(三)與外觀設計專利權相衝突的情形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未經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許可,當事人應當避免將他人已在先享有且在保護期限內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中的外觀設計作為商標進行申請註冊或者使用,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致使在先專利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實務上,在判斷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時,既可以將相關商標與在先外觀設計進行整體比對,也可分別將其中的主要部分與要部進行比對。
【例】某圖形商標無效宣告案自然人孫某對自然人胡某註冊的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提出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申請。
孫某系圖樣為 (名稱為「電機(六葉)」)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該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日早於系爭商標申請日,且處於保護期限內。系爭商標與外觀設計專利高度相近,已構成實質性相似,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
因此,系爭商標的申請註冊損害了孫某的外觀設計專利權,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所指情形,系爭商標已被宣告無效。
(四)與姓名權相衝突的情形
依據《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依法應予保護的姓名不僅包括戶籍登記的姓名,還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綽號、別名、網名等。
未經姓名權人許可,當事人應當避免將有一定知名度,已與他人建立了穩定對應關係的姓名作為商標進行申請註冊或者使用,以免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致使他人姓名權受到損害。當事人不得在明知的情況下,基於損害他人利益的目的將他人姓名申請註冊為商標。
實務上,在判斷在先姓名權的保護範圍時,一般會結合姓名的知名程度、知名領域及相關商標指定或者實際使用範圍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此外,以姓名(如英烈姓名、過世名人姓名、與名人姓名相同的本人姓名、宗教等領域的名人姓名等)作為商標進行申請註冊或者使用,存在誤導公眾、妨害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屬於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的情形。
【例】「松鼠張三瘋」商標異議案自然人章燎源對福建某投資有限公司(下稱福建公司)申請的「松鼠張三瘋」商標(下稱被異議商標)提出商標異議申請。
章燎源於 2012 年創立了三隻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隻松鼠公司),該公司以「三隻松鼠」作為核心品牌。章燎源作為該公司創始人及法定代表人,以「松鼠老爹_章三瘋」作為網名在新浪博客上發表多篇文章,經廣泛的宣傳使用,網名「松鼠老爹_章三瘋」已與章燎源本人產生穩定的對應關係且在相關行業內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異議商標與「松鼠老爹_章三瘋」網名在文字組合方式、呼叫和含義等方面近似,且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加工過的堅果」等與三隻松鼠公司主要銷售的「堅果」等商品密切相關,易使相關消費者誤認為「松鼠張三瘋」商標與章燎源之間存在某種關係,從而可能致使章燎源的利益受到損害。
因此,被異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損害了章燎源的姓名權,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所指情形,被異議商標已被不予註冊。
(五)與肖像權相衝突的情形
依據《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未經肖像權人許可,當事人不得將他人肖像照片申請註冊為商標,也應當避免將能夠明確指向他人的肖像畫、雕塑等作為商標進行申請註冊或者使用,以免致使他人肖像權可能受到損害。
實務上,在判斷相關商標申請註冊是否損害了他人肖像權時,一般還會結合申請註冊與使用行為是否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或者誤認進行綜合考量。
此外,將他人的肖像(如過世名人肖像、宗教等領域的名人肖像等)作為商標進行申請註冊或者使用,存在誤導公眾、妨害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屬於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的情形。
【例】「守護米 紅土地及圖」商標異議案
自然人石耀武對山西某小米有限公司(下稱山西公司)申請的商標提出商標異議申請。
被異議商標圖形部分與石耀武(山西沁州黃小米(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肖像神態特徵差異細微,被異議商標註冊或者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誤以為被異議商標所標誌的商品來自于石耀武或者與之存在某種特定聯繫,進而致使石耀武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因此,被異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損害了石耀武的肖像權,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所指情形,被異議商標已被不予註冊。
(六)與地理標誌相衝突的情形
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品質、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
當事人應當避免將與在先地理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標進行申請註冊或者使用,以免容易誤導公眾,致使在先地理標誌相關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實務上,判斷相關商標申請註冊是否與他人在先地理標誌相衝突,一般會結合地理標誌客觀存在情況及其知名度、顯著性、相關公眾的認知以及是否具有不當攀附的主觀惡意等情況進行綜合考量。
此外,商標與地理標誌相同或者近似,容易誤導公眾的,一般情況下會優先受到《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或者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制。
(七)與有一定影響的商品或者服務名稱、包裝、裝潢相衝突的情形
有一定影響的商品或者服務名稱、包裝、裝潢,是指並非僅由商品或者服務的功能性形狀構成、非通用的,並具有顯著的區別性特徵的標誌。同時,上述標誌應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並能夠使相關公眾對標誌所標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進行區分。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是指商品獨有的與通用名稱有顯著區別的商品名稱。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是指為識別商品以及方便攜帶、儲運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輔助物和容器。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是指為識別與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包裝上附加的文字、圖案、色彩及其排列組合。
當事人應當避免將與他人已經有一定影響的商品或者服務名稱、包裝、裝潢作為商標進行申請註冊或者使用,以免造成相關公眾混淆或者誤認,使他人相關權益受到損害。
實務上,判斷相關商標申請註冊是否損害了他人在先有一定影響的商品或者服務名稱、包裝、裝潢權益時,一般會結合相關商標及權益的近似程度、所標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關聯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
【例】「鄒記 Zouji Tuocha」商標無效宣告案
雲南某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雲南公司)對自然人鄒某註冊的「鄒記 Zouji Tuocha」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提出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申請。
經廣泛宣傳,「雲南沱茶」產品獲得了諸多榮譽且銷量較大,已構成知名商品,該產品的包裝、裝潢整體上具有鮮明的風格和顯著特徵,與雲南公司的知名商品已形成對應關係,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系爭商標中「Tuocha」部分與雲南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中經過較為獨特的藝術處理的「Tuocha」部分基本相同,系爭商標在與雲南公司知名商品同一種或類似的「茶」商品上的使用,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商品與雲南公司的商品之間具有特定關係,從而產生混淆和誤認。
因此,系爭商標的申請註冊損害了雲南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權益,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所指情形,系爭商標已被宣告無效。
(八)與其他應予保護的合法權益相衝突的情形
除上述列舉的合法權利或者權益以外,商標的申請註冊與使用還應當避免與其他應予保護的合法權益相衝突,具體包括作品名稱權益、作品中的角色名稱權益等。
當事人應當避免惡意將他人在先明確享有且合法存續,並具有較高知名度的相關權益作為商標進行申請註冊或者使用,以致使他人相關權益受到損害。
實務上,判斷相關商標申請註冊是否損害了他人應予保護的合法權益,一般會結合商標與相關權益的近似程度、在先標誌的知名領域以及所標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關聯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
【例 1】「黑貓警長」商標無效宣告案
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有限公司(下稱上海美術電影廠)對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註冊的「黑貓警長」商標提出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申請。
上海美術電影廠享有《黑貓警長》美術作品著作權,《黑貓警長》動畫片自 1984 年播出起,多次在動漫節、動畫片評選中獲獎。「黑貓警長」作為美術動畫片名稱、作品角色名稱已經成為具有明確指向性、對應性的名稱,「黑貓警長」作品名稱、角色名稱已與《黑貓警長》美術動畫作品及上海美術電影廠建立了固定的對應關係。系爭商標與上海美術電影廠具有高知名度的《黑貓警長》動畫片作品名稱、角色名稱完全相同,系爭商標的註冊或者使用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其與上海美術電影廠具有關聯關係或者已經獲得了上海美術電影廠的授權,從而擠佔了上海美術電影廠基於該作品名稱、角色名稱而享有的商業價值和交易機會。
因此,系爭商標的申請註冊損害了上海美術電影廠作品名稱的權益,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所指情形,系爭商標已被宣告無效。
【例 2】「王者榮耀」商標無效宣告案
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稱騰訊公司)對自然人孫某註冊的「王者榮耀」商標提出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申請。
「王者榮耀」是騰訊公司開發的一款網路遊戲的名稱,在系爭商標申請日前已經在中國大陸地區進行了廣泛宣傳,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具有較高知名度。系爭商標與騰訊公司網路遊戲名稱均為「王者榮耀」,兩者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孫某對此未作出合理解釋。系爭商標的註冊或者使用,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商品來源於騰訊公司或者與騰訊公司有密切關聯性,從而利用騰訊公司「王者榮耀」網路遊戲的知名度獲取更多交易機會和商業利益。
因此,系爭商標的申請註冊損害了騰訊公司遊戲名稱的權益,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所指情形,系爭商標已被宣告無效。
【例 3】「洛天依 LUOTIANYI」商標異議案
上海禾念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禾念公司)對喀左某食品有限公司(下稱某食品公司)申請的「洛天依LUOTIANYI」商標(下稱被異議商標)提出商標異議申請。
「洛天依」為禾念公司製作的全世界第一款VOCALOID中文聲庫和虛擬形象,「洛天依」聲庫於2012 年7月12日在第八屆中國國際動漫遊戲博覽會上正式推出,於2016年2月登上湖南衛視小年夜春晚,獲得了較高知名度,與其角色形象建立了直接明確的對應關係。該角色名稱「洛天依」並非漢語中常用片語搭配,具有較強獨創性和顯著性。被異議商標「洛天依 LUOTIANYI」與禾念公司的角色名稱相同,易使相關公眾認為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來源於禾念公司或者與其具有特定聯繫,進而產生混淆誤認。某食品公司申請註冊「洛天依 LUOTIANYI」商標的行為不當利用了禾念公司創立角色的知名度及影響力。
因此,被異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損害了禾念公司角色名稱的權益,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所指情形,被異議商標已被不予註冊。
四、商標與在先權利衝突的法律後果
一是未經許可擅自將他人享有在先權利的標誌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的,在先權利人可以依法對相關商標提出商標異議或者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申請。
二是未經許可擅自將他人享有在先權利的標誌作為商標進行申請註冊,特別是構成惡意搶註的,相關註冊申請可能會被直接駁回或者被依職權宣告無效,如第58130606號「楊倩」、第 58108579 號「陳夢」、第58265645 號「全紅嬋」、第 41126916 號「雪墩墩」、第38770198 號「谷愛淩」等商標。同時,構成惡意商標註冊的,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定》相關規定,相關市場主體將面臨信用懲戒。
三是未經許可擅自將他人享有在先權利的標誌作為商標進行使用,涉嫌侵害他人在先權利的,或者未規範使用註冊商標造成與他人在先權利相衝突的,在先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法制止相關標誌的使用,並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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