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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1--

【資料來源: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從2021年審結的3,460件案件中,選出48個典型案例,整理出55條裁判要旨,完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1)》。礙於篇幅,本期僅列出專利行政、專利民事案件,而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局設計、技術秘密、電腦軟體、壟斷、技術類知識產權合同等,則於下期介紹。

 

一、專利行政案件

1.權利要求用語解釋的合理性

【案號】(2019)最高法知行終61

【裁判要旨】在專利授權確權案件中,應當以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後所理解的通常含義,界定權利要求的用語。在此過程中,應當以合理解釋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確定權利要求用語的最大含義範圍。

2.限定機械部件數量的數值範圍技術特徵的新穎性評價

【案號】(2021)最高法知行終349

【裁判要旨】限定機械部件數量的數值範圍是自然數區間,其區別於長度等具有連續性物理量的數值範圍;限定機械部件數量的數值範圍技術特徵原則上應當視為並列技術手段的集合而非一個技術手段,當對比檔僅公開其中一個或者部分數量時,不足以認定該對比檔已經直接公開了該技術特徵所限定的其餘並列技術手段。

3.新穎性單獨比對原則

【案號】(2021)最高法知行終83

【裁判要旨】如果本領域技術人員對一份現有技術文獻作整體性解讀後可以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記載於該文獻不同部分的技術內容之間存在屬於同一技術方案的邏輯關係,將該不同部分的技術內容共同構成的技術方案作為新穎性判斷的比對物件,不違反單獨比對原則。

4.同一現有技術文獻中存在矛盾記載時公開內容的認定

【案號】(2021)最高法知行終83

【裁判要旨】同一現有技術文獻所記載的特定技術方案內容與其所記載的其他關聯內容存在矛盾,本領域技術人員完整閱讀文獻後,結合公知常識亦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或者不能判斷其正誤的,可以認定該現有技術文獻未公開上述特定技術方案。

5.中藥發明專利創造性判斷中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選擇

【案號】(2021)最高法知行終158

【裁判要旨】中藥發明專利創造性判斷中,對於最接近現有技術的選擇,不宜過度關注現有技術披露的發明技術特徵數量,如藥味重合度,而應當根據中藥領域技術特點,特別是配伍組方、方劑變化、藥味功效替代等規律,綜合考慮發明技術方案和現有技術方案的適應症及有關治則、治法、用藥思路是否相同或者足夠相似。

6.創造性判斷中對具有協同關係的區別技術特徵的考量

【案號】(2020)最高法知行終155

【裁判要旨】創造性判斷中,對於緊密聯繫、相互依存、具有協同作用、共同解決同一技術問題、產生關聯技術效果的區別技術特徵,可以作整體考慮,而不宜簡單割裂評價。

7.已知化合物藥用發明的創造性判斷

【案號】(2020)最高法知行終558

【裁判要旨】已知產品的用途發明中,該產品用途能否從產品本身已知的活性性質以及現有用途中顯而易見地得出,是創造性判斷的關鍵。如果該已知產品的用途發明是從現有技術概括的用途中選擇其中一種適應症且並未取得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則其不具備創造性。

8.化合物組合產品權利要求中的用途限定對創造性判斷的影響

【案號】(2020)最高法知行終286

【裁判要旨】化合物組合產品權利要求中的用途限定通常不會影響或者改變化合物組合的組分、配比、理化性質等,故在對化合物組合產品權利要求的創造性判斷中,原則上無需考慮用途限定。

9.實用新型專利創造性判斷中對於非形狀構造類特徵的考量

【案號】(2021)最高法知行終621

【裁判要旨】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物件是由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構成的技術方案。如果權利要求中非形狀構造類特徵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不具有影響,則其通常對於該權利要求的創造性不產生貢獻。

10.現有技術對中藥發明技術啟示的判斷

【案號】(2021)最高法知行終158

【裁判要旨】中藥發明創造性判斷中,關於現有技術是否給出將區別技術特徵用於最接近現有技術以解決技術方案實際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啟示,應當基於中醫藥傳統理論,結合中醫辨證施治的基本治療原則,從治則、治法、配伍、方劑、效果等方面全面分析。

11.創造性判斷的直接證據與「三步法」的關係

【案號】(2021)最高法知行終119

【裁判要旨】專利創造性判斷中廣泛使用的「三步法」是具有普適性的邏輯推演方法;基於解決長期技術難題、克服技術偏見、實現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獲得商業成功等直接證據判斷創造性的方法則屬於經驗推定方法,兩者都屬於創造性判斷的分析工具。運用「三步法」判斷的結論是技術方案具備創造性時,一般無需再審查有關創造性直接證據;運用「三步法」判斷的結論是技術方案不具備創造性時,應當審查有關創造性的直接證據,並根據基於創造性直接證據的經驗推定結論複驗「三步法」分析,綜合考慮邏輯推演和經驗推定兩方面結論作出判斷。

12.創造性判斷中對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的考慮

【案號】(2021)最高法知行終119

【裁判要旨】基於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認定專利創造性時,專利權人應當對存在該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且其來源於相關區別技術特徵承擔舉證責任。該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應當足以構成技術方案實際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改進目標。如果某一技術方案是解決技術問題的必然選擇,即便有關技術效果難以預料,其也僅為本領域技術人員均可作出的必然選擇的「副產品」,僅此尚不足以證明該技術方案具備創造性。

13.說明書是否充分公開的審查

【案號】(2020)最高法知行終520

【裁判要旨】關於專利說明書是否充分公開的判斷,應當以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及其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為物件,以本領域技術人員閱讀說明書後能否實現該技術方案和解決該技術問題為標準。說明書中與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及其所解決的技術問題無關的內容,對於說明書公開是否充分的判斷一般不產生影響。

14.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檔修改是否超範圍的判斷

【案號】(2021)最高法知行終9

【裁判要旨】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檔的修改是否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範圍的認定,應當審查「修改後示出的外觀設計」與「修改前示出的外觀設計」是否屬於相同設計。刪除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檔中存在明顯錯誤的圖片或者照片,未導致原申請檔中其他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外觀設計發生變化的,該刪除一般不構成修改超範圍。

15.對依據生效裁判所作行政決定的司法審查

【案號】(2021)最高法知行終199

【裁判要旨】當事人對依據在先生效裁判重新作出的行政決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該被訴決定是否全面、準確履行了在先生效裁判以及是否增加了新的事實或理由;被訴決定未全面、準確履行在先生效裁判或者增加了新的事實或理由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對其中不受在先生效裁判羈束的內容予以審理;被訴決定全面、準確履行在先生效裁判且未增加新的事實或理由的,當事人對該行政決定不再享有訴權,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6.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起訴期限起算點的確定

【案號】(2021)最高法知行終278

【裁判要旨】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起訴期限的起算點是收到被訴決定之日。在案證據能夠證明行政相對人實際收到被訴決定時間的,以實際收到之日為准;在案證據難以證明行政相對人實際收到被訴決定時間的,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於行政相對人實際收到被訴決定的時間另有規定或約定,且該規定或約定有利於行政相對人,也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為保護行政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對「收到有關決定之日」作出有利於行政相對人的解釋。

 

二、專利民事案件

17.權利要求和說明書已明確界定的技術特徵的解釋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1742

【裁判要旨】對於權利要求和說明書已有明確界定的技術特徵,不能脫離其所界定的明確含義對其作抽象解釋,進而不適當地擴大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18.使用環境特徵的認定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313

【裁判要旨】使用環境特徵係權利要求中用來描述發明創造的使用背景或者條件的技術特徵,其並不限於與被保護物件的安裝位置或者連接結構等相關的技術特徵,在特定情況下還包括與被保護物件的用途、適用物件、使用方式等相關的技術特徵。

19.存在多種使用環境時功能性特徵內容的認定

【案號】(2019)最高法知民終409

【裁判要旨】在專利技術方案存在多種使用環境的情況下,結合說明書記載的具體實施方式確定功能性特徵的內容時,應當從本領域技術人員角度,區分具體實施方式中為實現該功能性特徵限定的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徵和因使用環境不同而產生的適應性技術特徵,適應性技術特徵通常並不屬於功能性特徵的內容。

20.實用新型專利中功能性特徵內容的認定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411

【裁判要旨】實用新型專利中,說明書及附圖所載、為實現功能性特徵所限定的功能、效果不可缺少的形狀構造類特徵和非形狀構造類特徵,均對該功能性特徵具有實質限定作用,均構成功能性特徵的內容,在侵權判定時均應予以考慮。

21.「保藏號」限定的微生物發明專利的侵權認定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1602

【裁判要旨】關於被訴侵權菌株是否落入以「保藏號」限定的微生物發明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一般可以借助一種或者多種基因特異性片段檢測方法,並結合形態學分析等予以認定。檢測微生物菌株的基因特異性時,並非必須採用全基因序列檢測方法,如果以「保藏號」限定的菌株具有特有特定序列擴增標記(SCAR)的分子標記片段,則可以該分子標記為檢測指標,結合基因序列以及形態學分析,對被訴侵權菌株作出認定。

22.未將明確知曉的技術方案寫入權利要求對等同侵權判斷的影響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192

【裁判要旨】專利權利人在撰寫專利申請檔時未將其明確知曉的技術方案寫入權利要求,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後認為專利權利人明確不尋求保護該未寫入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的,一般不應再通過等同侵權將該技術方案納入專利權保護範圍。

23.先用權抗辯中原有範圍的證明標準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508

【裁判要旨】先用權抗辯中「原有範圍」的證明標準不宜過高。被訴侵權人已經盡力舉證,所舉證據能夠初步證明其所主張的原有範圍具有合理性,專利權利人沒有提供充分反證予以推翻的,一般可以認定被訴侵權人係在原有範圍內實施。

24.許諾銷售行為的損害賠償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16581659

【裁判要旨】許諾銷售行為侵權民事責任的承擔不以銷售實際發生為前提。許諾銷售行為一經發生,即可能造成影響專利產品合理定價、減少或者延遲專利權利人商業機會等損害,因此,許諾銷售行為實施者不僅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支付維權合理開支的民事責任,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侵權人僅實施了許諾銷售行為,專利權利人難以舉證證明其因此遭受的具體損失的,可以基於具體案情,著重考慮在案證據反映的侵權情節等,以法定賠償方式計算損害賠償數額。

25.涉資訊網路專利侵權行為地的判斷及法律適用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746

【裁判要旨】涉資訊網路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件中,被訴侵權行為的部分實質環節或者部分侵權結果發生在中國大陸領域內的,即可以認定侵權行為地在中國大陸領域內。被訴侵權網站伺服器所在地並非判斷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唯一因素,被訴侵權人僅以該伺服器位於中國大陸域外為由,抗辯其行為不侵害中國大陸專利權的,一般不予支援。

26.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的認定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1848

【裁判要旨】關於「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發明創造的認定中,「物質技術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等物質條件和未公開的技術資訊和資料等技術條件;「主要」是對前述物質技術條件在發明創造研發過程中所起作用的限定,係指單位物質技術條件是作出發明創造不可缺少的條件,相對於發明人使用的其他來源的物質技術條件而言,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在重要性上勝過其他來源的物質技術條件,居於主要地位。

27.單位負責人執行本單位工作任務完成的發明創造的認定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403

【裁判要旨】發明人是可以調動單位有關資源的單位負責人時,可以綜合考慮其日常工作內容、知識背景以及單位的性質、主營業務等與訴爭專利的關聯性,判斷專利是否為其「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28.因職務發明專利獲得的侵權損害賠償能否構成發明人報酬的計算基礎

【案號】(2019)最高法知民終230

【裁判要旨】單位基於職務發明專利權獲得的侵權損害賠償,係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實施專利而獲得的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維權開支後,可以視為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規定的營業利潤,發明人可以據此主張合理報酬。

29.公司董事、高管違反忠實義務無償受讓公司專利權的後果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194

【裁判要旨】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公司專利權無償轉讓至其個人名下,且未能提交充分證據證明該轉讓行為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的,構成對公司忠實義務的違反,有關專利權轉讓行為無效,專利權仍然應歸公司所有。

30.通過改進他人非公開技術方案獲得專利時的權屬證明責任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1293

【裁判要旨】原告以涉案專利係被告將原告的非公開技術方案申請專利為由,主張涉案專利權歸其所有的,應當舉證證明涉案專利來源於其在先完成的非公開技術方案,並且被告在涉案專利申請日前能夠獲知該技術方案;被告主張其對原告的技術方案進行了改進並據此享有涉案專利權的,至少應當證明或者合理說明涉案專利相對於原告的技術方案存在區別,且該區別構成涉案專利的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31.擅自轉移、處分保全證據的法律後果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334

【裁判要旨】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件中,被訴侵權人擅自轉移、處分人民法院已經依法採取證據保全措施的被訴侵權產品,致使有關侵權事實無法查明的,構成對誠信訴訟原則的違反,可以推定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範圍,並可以對被訴侵權人採取罰款等民事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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