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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大陸自2021121日起開始實施的知識產權相關政策

【資料來源:國知局官網】

一、國知局將以人民幣標準收取PCT申請國際階段費用

1.          人民幣標準收取PCT申請國際階段費用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簽訂的《關於<專利合作條約>PCT)費用匯交的諒解備忘錄》,自2021121日起,國家知識產權局將按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佈的人民幣標準收取PCT申請國際階段費用,不再以瑞士法郎標準進行折算。

國家知識產權局將按以下標準收取PCT申請國際階段費用。

 

 

 

 

 

 

 

根據協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每年公佈下一年度PCT申請國際階段費用的人民幣標準,原則上維持一年有效,如因匯率波動過大等原因需調整標準將另行公佈。

2.          適用範圍

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且收到日在2021121日(含當日)之後的PCT申請的國際申請費,以及收到日在2021121日(含當日)之後的PCT國際初步審查要求的手續費,適用本通知公佈的人民幣標準。收到日在2021121日之前的PCT申請以及PCT國際初步審查要求,按照既有方式以瑞士法郎標準折算收取相關費用。

除代國際局收取的費用之外,檢索費等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取的費用標準保持不變,具體見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發佈的《專利收費、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收費標準》。

 

二、實施《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本辦法自20194月起由市場監管總局、財政部會商啟動制定,在整合吸收原《舉報制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犯罪活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和《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相關內容基礎上,經過多輪調研討論、徵求意見等,結合市場監管實際,對獎勵範圍、獎勵條件、獎勵標準、獎勵程序等問題進行了重點規範。 

《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共六章二十七條。第一章總則,規定適用範圍及舉報人、重大違法行為的認定標準等。第二章獎勵條件,規定獎勵基本條件、獎勵原則及不予獎勵的除外規定等。第三章獎勵標準,規定獎勵等級、獎勵金額及獎勵上限等,並對內部舉報人獎勵作了規定。第四章獎勵程序,規定獎勵告知、申請、支付、領取時限等,並規定了舉報人異議覆核。第五章監督管理,規定了舉報獎勵建檔管理、保密義務及舉報人、公職人員法律責任等內容。第六章附則,規定藥品監督管理領域適用、解釋權及施行時間等。

2021121日起,《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正式施行,對民生領域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吊銷(撤銷)許可證件、較大數額罰沒款等行政處罰的重大違法行為「亮劍」。

根據《辦法》規定,屬於一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的5%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人民幣,以下同)5,000元的,給予5,000元獎勵;

屬於二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的3%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3,000元的,給予3,000元獎勵;

屬於三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的1%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1,000元的,給予1,000元獎勵。

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上限為100萬元。

全文參見:《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三、實施《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法律適用工作實施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審判實務中存在的部分案件法律適用不統一、裁量權行使不規範等問題,故印發《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法律適用工作實施辦法》,從最高審判機關的職能定位出發,對進一步規範統一法律適用工作、確保法律統一正確實施提出具體要求。

《實施辦法》共二十條,涉及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制定司法解釋或其他規範性規定、發佈案例、落實類案檢索制度、組織召開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案件等各項涉及統一法律適用的工作,主要對辦理案件中類案檢索的情形、範圍和參考標準、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案件的範圍、具體法律適用問題解決機制和統一法律適用平臺及其資料庫建設等事項進行了規定。

《實施辦法》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規定應進行類案檢索的案件外,對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完善「四類案件」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規定的「四類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以及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交指導性案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生效類案裁判支持其主張的案件,也應進行類案檢索,以強化對「四類案件」的監督管理,確保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之間不出現法律適用分歧。《實施辦法》還統一規範了類案檢索報告樣式,確保全面反映承辦法官就爭議焦點進行類案檢索的過程、檢索到的不同裁判觀點、擬採納的觀點和理由。

《實施辦法》進一步補充明確了最高人民法院各部門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案件的範圍,即對於擬作出的裁判結果與指導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類案裁判法律適用標準不一致的待決案件,裁判結果將形成新的法律適用標準的待決案件,均應由合議庭建議院庭長召集部門專業法官會議討論。《實施辦法》同時明確,最高人民法院將建立健全跨部門專業法官會議機制,研究解決跨部門的法律適用分歧或者跨領域的重大法律適用問題。

為有針對性地解決審判實務中存在的法律適用問題爭議,《實施辦法》創新了法律適用問題解決機制,規定對於通過各種途徑發現的具體法律適用不統一、不明確的問題,特別是制定司法解釋或審判規範性檔的條件尚不成熟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組織研究、提出解決方案後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以「審判委員會法律適用問題決議」的形式明確具體裁判規則。

 

四、《上海市浦東新區建立高水準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若干規定》

上海20211028日通過《上海市浦東新區建立高水準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若干規定》,自2021121日起施行。其中涉及許多與知識產權相關的規定:

第三條

浦東新區知識產權部門應當對生物醫藥、高端裝備製造、新一代資訊技術等領域擬報請加快審查的專利申請,根據國家知識產權部門的規定提供預審服務。

浦東新區知識產權部門應當配合國家知識產權部門開展專利複審無效案件優先審查、專利無效案件遠程視頻審理等快速確權服務,推進專利確權案件與行政裁決案件聯合審理。

第四條

單位和個人在實施專利、進入國外市場前或者擬上市等階段,委託專業機構對產品或者技術是否侵犯他人專利權進行專利實施調查並獲取專利實施調查報告的,可以作為判斷是否故意侵權的參考依據。

第五條

在涉及公共利益的著作權侵權行政執法程序中,被投訴人主張其不承擔侵權責任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已經取得權利人的許可,或者具有法律規定的不經權利人許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被投訴人不能提供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足以推翻投訴人提供的侵權證據的,可以認定被投訴人的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對申請人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最高不超過五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下列違反地理標誌保護規定的行為:

(一)通過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名稱或者產品描述,使公眾誤認為該產品來自獲得保護的地理標誌產地範圍的;

(二)在產地範圍之外的相同或者類似產品上使用獲得保護的地理標誌產品名稱或其意譯、音譯、字譯,或者同時使用「類」、「型」、「式」、「仿」等表述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在產品上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

(四)在產品上使用與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相似的標誌,使公眾誤認為是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

(五)銷售上述產品的。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銷毀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和偽造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銷售不知道是違反前款規定的產品,能夠證明該產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責令停止銷售。

第八條

在商業秘密行政執法程序中,商業秘密權利人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其已經對所主張的商業秘密採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業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權人應當證明權利人所主張的不屬於商業秘密或者其不存在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對於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處理外,還應當責令侵權人返還或者銷毀載有商業秘密的圖紙、軟體或者其他有關載體,不得繼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侵權人利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生產的產品,尚未銷售的,應當監督侵權人銷毀,但是權利人同意收購或者同意侵權人繼續銷售的除外。

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返還或者銷毀載有商業秘密的圖紙、軟體或者其他有關載體,清除其控制的商業秘密資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九條

會展活動舉辦單位不得允許未提交知識產權合規承諾或者相關知識產權權屬證明的參展方參加展會。

參展專案被權利人投訴侵權的,會展活動舉辦單位應當立即要求參展方在限定時間內提供未侵權證明;參展方無法提供的,會展活動舉辦單位應當立即採取遮蓋、下架展品或者取消參展資格等措施。

會展活動舉辦單位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給予警告,並可以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

故意侵犯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規定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許可使用費或者權利使用費倍數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情節特別嚴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許可使用費或者權利使用費倍數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許可使用費或者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一千萬元以下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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