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第461號)
【資料來源:國知局官網】 《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自發佈之日(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國知局2010年公布了《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局令第56號)後,對一些新型企業發展有很大幫助。目前專利質押登記電子申請全程已改為網路辦理,為了因應這個新的需求,2021年10月國務院公布了「『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提出「完善知識產權質押登記和轉讓許可備案管理制度」。加上近年來金融機構和創新主體對專利質押登記進一步簡化程序、優化服務,《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規定》也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所以統籌考慮有關規定的銜接,公告《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 這次修改主要是為了更有效率推動專利質押融資,實現知識產權價值。 ü   「放」是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放寬質押登記之辦理條件,在告知風險的前提下,尊重當事人辦理登記的意願和權利。 ü   加強「管」,允許當事人選擇以承諾方式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相關手續同時,明文規定國知局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措施。 ü   優化「服」,進一步明確壓縮國知局辦理登記的審查時限,為當事人提供登記資料查閱複製、專利權狀態預警訊息及時告知等更多便利服務。 新舊規定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推行以承諾方式辦理質押登記手續 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以承諾方式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相關手續,當事人提交相關承諾書者,無需提交身份證明、變更證明、註銷證明等證明資料;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於虛假承諾的,將按照相關規定採取相應的失信懲戒措施。(第七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 (二)減少不予辦理登記的情形 一是對於原《辦法》中專利權已被啟動無效宣告程序的情形不予登記的規定,改為當事人被告知後仍聲明願意接受風險、繼續辦理的情況下,允許辦理登記;二是根據《民法典》最新規定,對於質押合同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專利權歸質權人所有的情形,允許辦理登記;三是吸收實務中的成熟做法,對於請求辦理質押登記的實用新型有同樣的發明創造已於同日申請發明專利者,當事人被告知後仍聲明願意接受風險、繼續辦理的情況下,允許辦理登記。(第十一條) (三)壓縮登記審查期限 一是壓縮審查期限,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手續的審查期限由原規定的7個工作日縮減至5個工作日,網上申請審查期限進一步縮減至2個工作日(第十條);二是明確了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變更手續和註銷手續相應的審查期限,按照第十條規定的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執行(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四)優化登記相關服務 一是拓展登記辦理管道,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以網路線上方式辦理,為申請人提供便利(第六條);二是明確規定專利權質押登記材料的查閱或複製程序及要件,方便當事人查詢質押登記相關檔(第十六條);三是對於專利權質押期間,國家知識產權局應該及時通知質權人的情形,新增專利權屬發生糾紛或被採取保全措施的情況,以便將專利權可能喪失的預警資訊及時告知質權人(第十九條)。   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促進專利權運用和資金融通,保障相關權利人合法權益,規範專利權質押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專利權質押登記工作。 第三條 以專利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質押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擔保條款。 出質人和質權人應共同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專利權質權自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時設立。 第四條 以共有的專利權出質的,除全體共有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五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手續的,應當委託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手續的,可以委託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第六條 當事人可以通過互聯網線上提交電子件、郵寄或視窗提交紙件等方式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相關手續。 第七條 申請專利權質押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簽字或蓋章的專利權質押登記申請表; (二)專利權質押合同; (三)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當事人簽署的相關承諾書; (四)委託代理的,注明委託許可權的委託書;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專利權經過資產評估的,當事人還應當提交資產評估報告。 除身份證明外,當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身份證明是外文的,當事人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 當事人通過互聯網線上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手續的,應當對所提交電子件與紙件原件的一致性作出承諾,並於事後補交紙件原件。 第八條 當事人提交的專利權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與質押登記相關的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 (二)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四)專利權項數以及每項專利權的名稱、專利號、申請日、授權公告日; (五)質押擔保的範圍。 第九條 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當事人可以在專利權質押合同中約定下列事項: (一)質押期間專利權年費的繳納; (二)質押期間專利權的轉讓、實施許可; (三)質押期間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或者專利權歸屬發生變更時的處理; (四)實現質權時,相關技術資料的交付; (五)已辦理質押登記的同一申請人的實用新型有同樣的發明創造于同日申請發明專利、質押期間該發明申請被授予專利權的情形處理。 第十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質押登記申請文件,應當予以受理,並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予以登記。 通過互聯網線上方式提交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予以登記。 第十一條 專利權質押登記申請經審查合格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專利登記簿上予以登記,並向當事人發送《專利權質押登記通知書》。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並向當事人發送《專利權質押不予登記通知書》: (一)出質人不是當事人申請質押登記時專利登記簿記載的專利權人的; (二)專利權已終止或者已被宣告無效的; (三)專利申請尚未被授予專利權的; (四)專利權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五)因專利權的歸屬發生糾紛已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中止有關程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對專利權採取保全措施,專利權的質押手續被暫停辦理的; (六)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超過專利權有效期的; (七)質押合同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 (八)以共有專利權出質但未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且無特別約定的; (九)專利權已被申請質押登記且處於質押期間的; (十)請求辦理質押登記的同一申請人的實用新型有同樣的發明創造已于同日申請發明專利的,但當事人被告知該情況後仍聲明同意繼續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的除外; (十一)專利權已被啟動無效宣告程式的,但當事人被告知該情況後仍聲明同意繼續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的除外; (十二)其他不符合出質條件的情形。 第十二條 專利權質押期間,國家知識產權局發現質押登記存在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並且尚未消除的,或者發現其他應當撤銷專利權質押登記的情形的,應當撤銷專利權質押登記,並向當事人發出《專利權質押登記撤銷通知書》。 專利權質押登記被撤銷的,質押登記的效力自始無效。 第十三條 專利權質押期間,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更改的,應當持專利權質押登記變更申請表、變更證明或當事人簽署的相關承諾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變更手續。 專利權質押期間,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及數額或者質押擔保的範圍發生變更的,當事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專利權質押登記變更申請表以及變更協議,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變更手續。 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變更登記申請後,經審核,向當事人發出《專利權質押登記變更通知書》,審核期限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執行。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持專利權質押登記註銷申請表、註銷證明或當事人簽署的相關承諾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質押登記註銷手續: (一)債務人按期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務的; (二)質權已經實現的; (三)質權人放棄質權的; (四)因主合同無效、被撤銷致使質押合同無效、被撤銷的; (五)法律規定質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註銷登記申請後,經審核,向當事人發出《專利權質押登記註銷通知書》,審核期限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執行。專利權質押登記的效力自註銷之日起終止。 第十五條 專利登記簿記錄專利權質押登記的以下事項,並在定期出版的專利公報上予以公告:出質人、質權人、主分類號、專利號、授權公告日、質押登記日、變更專案、註銷日等。 第十六條 出質人和質權人以合理理由提出請求的,可以查閱或複製專利權質押登記手續辦理相關檔。 專利權人以他人未經本人同意而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手續為由提出查詢和複製請求的,可以查閱或複製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手續過程中提交的申請表、含有出質人簽字或蓋章的檔。 第十七條 專利權質押期間,出質人未提交質權人同意其放棄該專利權的證明材料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不予辦理專利權放棄手續。 第十八條 專利權質押期間,出質人未提交質權人同意轉讓或者許可實施該專利權的證明材料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不予辦理專利權轉讓登記手續或者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手續。 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出質的專利權的,出質人所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十九條 專利權質押期間,出現以下情形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及時通知質權人: (一)被宣告無效或者終止的; (二)專利年費未按照規定時間繳納的; (三)因專利權的歸屬發生糾紛已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中止有關程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對專利權採取保全措施的。 第二十條 當事人選擇以承諾方式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相關手續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必要時對當事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抽查,發現承諾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當向當事人發出通知,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按照相關規定採取相應的失信懲戒措施。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